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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雇主落實法遵、確保勞工 自願提繳勞退金時雇主責任、保障死亡勞工的未成年遺屬及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 權益,也兼顧不諳選擇勞工退休金請領方式勞工的選擇權,勞動部25日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新增請領月退休金者的「30天猶豫期」。
勞動部是考量部分勞工不熟悉法令或行政流程,想一次請領退休金,卻誤選為月退,因此這次修法新增「30天猶豫期」,勞工在首次月退休金撥付入帳日起30日內,可申請變更為一次請領(以一次為限)。
實務上,也有不少未成年遺屬,成年後才知道可以繼承親屬的退休金,得知時卻超過10年請求期限,導致無從請領,因此這次明定勞工遺屬在可以請領時還未成年者,其10年期間自成年日起算。此外,因勞工過世時,勞退金專戶被列為可強制執行的標的,導致遺屬可能無法領到過世勞工的退休金,這次修法則擴大退休金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的保障範圍至勞工遺屬,保障請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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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過去有部分事業單位為節省行政作業,拒絕替勞工申報並繳納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且缺乏相對應罰則,因此這次修法加徵滯納金,若經勞保局開單通知後仍未於期限內繳納,將按應繳金額每日加徵3%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應繳金額一倍為止。
勞動部說明,這次條文修正重點包括:
一、確立雇主收取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義務,違反者依第53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二、落實退休基本生存權保障,對於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於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
三、提升死亡勞工之未成年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繼承死亡勞工退休金之保障,修訂得請領之10年期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四、擴大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專戶餘額之權益。
勞動部表示,除第21條雇主不得拒絕為勞工申報提繳自願退休金從8月1日生效外,其餘條文自27日起生效,勞工朋友或提繳單位如於申請退休金上遇有問題,或對於相關辦理程序不熟悉,可電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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