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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阿公留下持分土地約161萬,繼承人最後輪到未成年孫女。
- 重點二:父母代女兒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審查是否符合孩子利益。
- 重點三:因無明顯債務且土地具財產價值,法院認定不宜放棄。
高雄有一位阿公過世後,留下1筆持分10分之2,公告現值約161萬3792元的土地,因為家族其他繼承人陸續拋棄繼承 ,最後輪到「未成年的孫女」成為繼承人。爸爸媽媽不希望女兒繼承這筆土地,因此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替女兒聲請拋棄繼承。
結果法院駁回了!?
其實這個案件裡,有幾個很重要的繼承觀念
1. 拋棄繼承不是想放棄就一定可以嗎?
如果是成年人自己要拋棄繼承,原則上「一定」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在期限內向法院聲明拋棄,不論繼承到的是財產還是負債,都可以自己決定。
但如果是父母要幫「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權 ,這時候,爸爸媽媽雖然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法院會進一步看:「爸爸媽媽這樣做,究竟是不是為了孩子的利益?」,所以不是父母想怎麼處理孩子的財產都可以。
2. 那未成年子女到底什麼情況可以拋棄?
如果繼承到的是一大筆債務,甚至整體來看是「負債大於財產」,父母替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通常比較容易被理解為是在保護孩子的利益。
但如果是有財產、沒有發現相對應的金融債務,法院就可能進一步詢問:「為什麼放棄這筆財產,會對孩子比較好?」
那本件中,父母如果只是說:「我們不想讓女兒繼承。」,但法院調查後,認為阿公生前沒有金融債務,留下的土地價值又約161萬元,拋棄繼承會讓未成年女兒失去原本可以取得的財產,才導致法院認為不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最後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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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兒子拋棄繼承了,為什麼最後會輪到孫子女?
法律上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兒子拋棄繼承,還有其他同輩繼承人的話,確實孫子女也無法繼承。
但如果兒女同輩均已死亡、拋棄繼承而無此順位繼承人存在時,繼承就可能往下一代發生。
4. 那如果未成年孩子自己說「我不要」,法院會同意嗎?
不一定。
未成年子女的想法,當然可能是法院審酌的因素之一,尤其如果孩子年紀已經比較大,對於繼承以及拋棄後會發生什麼事情有相當程度的理解,法院可能會重視他的意見,
但若是在小孩還小的情形下,可能會被認定無法理解什麼是好/不好,法官還是只能以法律的角度判斷是否符合孩子的利益,實際上還是會根據個案原因來進行判斷。
5. 可是土地價值161萬,為什麼大家還是不想要?
這個問題其實非常現實,因為:「公告現值161萬」≠「可以輕鬆賣掉取得161萬」。
如果土地是共有持分、位置比較偏遠,甚至涉及道路用地等情況,實際交易價值與變現難度,都可能跟帳面上的土地價值有很大差異。而且土地持有期間,也可能伴隨:管理與整理成本、稅負、共有土地的處理問題、未來出售或處分的困難,所以對繼承人來說,繼承之後,實際上得到什麼?又要負擔什麼?才是真正的考量。
不過在這個新聞事件中,爸爸只是交代了「我們不想讓女兒繼承。」所以實際上並沒有辦法確認他們是否有其它不想讓女兒繼承的理由。
所以如果真的「不要讓遺產到下一代」,就要具體說明,為什麼「拋棄繼承」對孩子本身比較有利?
讓法院了解父母做這個決定的原因,是保護孩子的利益,那麼法院就有可能考慮讓孩子拋棄繼承。
因為孩子的權利,是大人要一起來保護的。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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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院不只看父母意思,還會判斷是否真正符合孩子利益。本案遺產主要是有價值的土地,且未見相對應金融債務,拋棄後會讓未成年女兒失去可得財產,所以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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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常會看遺產是否伴隨債務、整體是資產還是負債,以及父母提出的理由是否足以證明放棄對孩子更有利。若只是單純不想繼承,通常不足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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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公告現值不等於實際可賣金額,若是共有持分、偏遠土地或道路用地,處分與變現都可能很困難,還可能有管理、稅負與共有爭議等成本。
本文轉載自《黃亦揚律師FB粉絲團》,原文為:阿公留下的161萬土地,兒子拋棄繼承,為什麼孫女不能跟著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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