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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重點
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國稅局核准扣除額,不代表民事上必然要給付。
- 重點二: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卻因逾時效敗訴。
- 重點三:遺產稅申報、分割協議與權利行使,必須分開處理。
「大家當初明明都有簽名。」
「國稅局也核准了。」
「遺產稅 甚至都已經繳完了。」
照理說,應該沒問題了吧?
但這起真實的美福 家族案,最後卻是配偶 提告,一審、二審都敗訴。
不是因為她從來沒有權利,而是法院認為:
她太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請求權已經超過時效。
更值得注意的是,當年其他繼承人在遺產稅申報時簽署同意書,同意列報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法院仍認為:報稅同意,不等於民事上承諾給付。
如果您正在處理遺產分配 、夫妻財產、繼承、兄弟姊妹分產,這個案例真的值得看完。
壹、國稅局核准1億4,902萬餘元,為什麼最後還拿不到?
本案被繼承人於民國90年過世。
很多家庭第一個念頭都是:「爸爸的遺產,就照應繼分分給媽媽和孩子。」
但如果夫妻採法定財產制,在分遺產之前,配偶可能還有一個重要權利: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簡單來說,夫妻的婚後財產有差距時,法定財產制消滅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在符合條件下,可以請求差額的一半。
因此,先生過世後,不一定是把先生名下全部財產直接列入遺產,
而是要先確認:
有沒有一部分本來就應該先算給配偶?
本案國稅局後來核定的剩餘財產差額扣除額,高達 1億4,902萬餘元。
91年申報遺產稅時,其他繼承人也簽署同意書。
99年,國稅局完成核定,繼承人也依此繳清遺產稅。
一般人看到這裡,很容易認為:「稅都繳完了,大家也都簽名了,應該沒爭議了吧?」
但真正的問題才開始。
貳、102年配偶要求給錢,其他繼承人卻拒絕
到了102年,配偶真正要求其他繼承人給付財產,多數繼承人拒絕。
配偶提起民事訴訟,主張:
「當初你們不是都簽名了嗎?」
「國稅局不是也核准1億4千多萬元的扣除額嗎?」
但其他繼承人提出一個關鍵抗辯:
時效。
最後法院認定,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因此判她敗訴。
民法第1030-1條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慰撫金。
2.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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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這個案例最重要的一課:遺產稅申報 ≠ 遺產分割協議
這就是本案最值得注意的地方。
當年繼承人簽署相關文件,主要目的是讓國稅局認列遺產稅扣除額。
這是:
稅務行政。
但它不當然等於:
「我承認欠配偶這筆錢。」
「我承諾把某項財產交給配偶。」
「我已經同意完成民事上的財產分配。」
所以:
同意作為遺產稅扣除額≠承諾給付。
遺產稅繳完≠遺產已經分完。
很多繼承糾紛,就是從這個誤會開始。
特別是像案例中,這樣家庭關係複雜的家庭。
肆、更危險的是:法律上的權利,不會永遠等你
本案另一個關鍵,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
法院認為,當配偶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時效就開始起算,而不是一定等到國稅局正式核定後才開始。
現實生活中,我最常聽到的是:
「都是家人,不急啦。」
「房子先不要分。」
「媽媽那一份,以後再處理。」
「反正大家都有簽名。」
但法律上的權利:
你不主張,它不會永遠站在原地等你。
伍、如果你家有這些情況,不要只做遺產稅申報
請想一下,您的家庭是不是也有:
父親名下有多間房,母親名下財產較少。
家裡有公司股權、土地、股票,但還沒談好怎麼分。
兄弟姊妹都說「不會爭」。
已經找代書報遺產稅,但沒有人完整盤點民事權利。
有人說:「先報稅,以後再慢慢分。」
有人簽了稅務文件,卻沒有簽遺產分割協議。
或者長輩還健在,但您已經知道未來一定會遇到:
「房子怎麼分?」
「公司給誰?」
「媽媽怎麼照顧?」
如果有,這個案例就不是別人的故事。
陸、真正完整的遺產規劃,至少要處理4件事
第一,算遺產稅
確認遺產總額、扣除額、稅負。
並在長輩生前提早做好 #遺產稅規劃。
第二,確認配偶自己的權利
包括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配偶本身的繼承權。
第三,確認遺產到底怎麼分
房子、股票、公司股權、現金,誰拿?是否需要現金補償?這才是 #遺產分割。
第四,把大家說好的條件,變成真正可以執行的法律文件
被繼承人已過世,可以透過律師做遺產分割協議書處理。
長輩還健在,則建議同時評估遺囑、信託、保險、股權規劃、遺囑執行人等工具搭配。
重點不是「有沒有文件」,而是:#您想留給誰的財產,未來能不能真的到他手上。
柒、吳律師的說愛提醒
家人之間最容易出問題的一句話,就是:
「這件事大家都知道。」
但知道,不代表同意。
同意,不代表有書面契約。
有契約,也不代表一定寫得完整、可以執行。
所以最重要的是,在長輩還在時,或最晚在討論遺產分配時,要有一份 #完整可執行的書面文件
美福家族案真正值得我們學習的,不是哪一方輸了官司,而是:
一個家庭明明早就開始處理遺產,最後仍可能因為文件性質、時效與權利行使問題,再走上法院。
如果您的家庭有:
多筆不動產、公司股權、夫妻財產差距、兄弟姊妹共同繼承、再婚家庭,或長輩已經口頭說過財產要給誰,
那現在就是最適合把家族傳承、資產傳承問題先釐清的時間。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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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院認為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已經超過時效,且當年繼承人簽署的是遺產稅申報文件,不等於民事上同意給付,因此不能直接請求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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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等於。文章強調,簽署遺產稅扣除額同意書只是為了讓國稅局認列稅務項目,屬於行政程序,並不代表繼承人已承諾支付配偶,也不是完整的遺產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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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要先算清遺產稅、確認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與繼承權、明確決定遺產如何分配,並把口頭共識寫成可執行的法律文件,避免日後因時效或認知落差引發爭議。
本文轉載自《明恩法律事務所-50後平台2.0FB粉絲團》,原文為:大家都 簽名了、遺產稅也繳完了,為什麼配偶最後還是拿不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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