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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收養關係未依法終止,養父母死亡也不會自動消滅。
- 重點二:養子女與本生親屬權利義務停止,親兄弟姊妹非法定繼承人。
- 重點三:本案因無繼承證明遭退件,是否分財產需靠法院確定判決。
從小被收養 ,後來養父母都過世,與原生家庭的親屬關係會自動恢復嗎?依《民法 》規定,只要收養關係沒有依法終止,即使養父母已經死亡,收養關係也不會因此自動消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親屬間的權利義務仍處於停止狀態,未來涉及遺產繼承 時,親生兄弟姊妹 也不能直接以法定繼承人身分主張繼承。
就有一名女子小紫(化名),她小時候被收養,之後曾有婚姻關係但已離婚,也未查得有子女,養母早在1967年過世,養母另外收養的一名養子也在2013年死亡。
小紫直到2023年4月過世前,都沒有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她過世後,四名親生兄弟姊妹認為養家成員均已死亡,因此希望以繼承人身分辦理遺產稅 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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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國稅局查閱戶籍等資料後認為,小紫被收養後,收養關係始終沒有依法終止。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停止,因此四名親生兄弟姊妹並不是小紫的法定繼承人。
國稅局要求四人提出具有繼承權 或受遺贈人身分的相關證明文件,但四人未能提出,因此遺產稅申報遭到退件。
其中一人不服提起訴願,主張小紫雖然曾被送養,但實際上仍長期與原生家庭共同生活,婚喪喜慶也以生父名義辦理,彼此一直維持父女及手足關係。小紫生前也曾多次向親友、鄰居表示,身後財產要留給原生家庭成員,並有人可以作證。
他並主張,養父母及養家親屬都已死亡,收養形成的擬制血親關係理應結束,小紫與本生父母及親屬間的關係應該恢復。
不過,財政部認為,養父母死亡並不會讓收養關係當然終止。依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仍可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小紫生前並未辦理,因此直到死亡時,收養關係仍然存在,與原生家庭間的權利義務也沒有恢復。
至於小紫生前是否真的希望將財產留給親生手足,則涉及繼承權等私權爭議,並非國稅局可以自行認定。若親生手足日後取得法院確定判決等證明文件,仍可再依規定辦理。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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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依《民法》規定,只要收養關係沒有依法終止,即使養父母已死亡,收養關係仍然存在,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也不會自動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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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小紫被收養後,收養關係一直沒有依法終止,依規定她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的權利義務處於停止狀態,所以親生兄弟姊妹不是法定繼承人,無法直接以繼承人身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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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會,但不能由國稅局自行認定。若日後能取得法院確定判決等足以證明繼承權或受遺贈人身分的文件,仍可再依規定辦理相關遺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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