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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重點
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劉女指哥哥領走父母存款逾一百二十九萬元並侵占遺產。
- 重點二:哥哥辯稱提款與過戶均經母親授權,用於照護及喪葬支出。
- 重點三:桃園地院認證據不足,駁回妹妹自訴聲請且不得抗告。
桃園劉姓女子怒控哥哥在雙親相繼過世後,盜領存款逾129萬元,還趁母親病重之際將房產 過戶 到自己名下,涉嫌侵占、偽造文書,卻因不服檢方不起訴處分而向法院聲請提起自訴;桃園地院審理認定,哥哥提款是為照顧住院的母親及處理後事,房產移轉也獲母同意,裁定駁回聲請,不得抗告。
劉女指控,父親於2018年8月8日、母親於2023年6月12日先後過世後,父母名下存款及不動產都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哥哥卻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竟私自處分遺產,因此提出刑事告訴。
她說,哥哥在父親過世20天後開始,於2018年8月28日至12月24日間,持父親郵局提款卡陸續提領存款7萬1000元占為己有;又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間,自母親郵局帳戶陸續提領122萬787元,合計提款金額超過129萬元;她認為,這些錢都屬遺產,哥哥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即提領,已涉及侵占。
她又指控,哥哥趁母親病重期間,以贈與名義,將位於桃園市龜山區的房產辦理過戶,2023年6月1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將房屋直接登記在哥哥自己名下,涉嫌行使偽造私文書,導致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益受損。
檢方偵查時,哥哥否認犯罪,表示父親過世後,提款卡已交由母親保管,帳戶內的7萬1000元是誰領的,他沒印象;至於母親帳戶122萬餘元,則是母親在2021年間住院時,交給他提款卡及密碼,並授權代為提領,用於支付住院醫療、看護、生活及喪葬等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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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也提出住院醫療收據、看護費、殯葬費、法會、生命會館等支出資料,證明至少已有54萬6994元可供核對,並強調仍有許多生活開銷及照護費用沒有留下單據。
哥哥說明,母親自2021年11月起住院近兩年,直到2023年過世,一直都是他獨自照顧,妹妹長年旅居國外,自2021年8月後幾乎沒有再與母親聯絡,也沒有共同負擔任何醫療、生活或喪葬費用,因此由他代為管理資金、支付開銷,全是母親授權。
至於房產過戶部分,母親2021年因主動脈剝離緊急開刀時,擔心自己生命有危險,便交代要將房屋過戶給他,並先簽妥委託書。之後因母親住院無法親自辦理,他透過醫院協助確認母親意願,並由醫師開立重大疾病患者證明書,證明母親當時意識清楚,再持印鑑證明完成贈與及過戶程序,並未偽造文件。
妹妹則質疑,委託書沒日期、格式也不完整,醫師證明書也未載明開立時間,無法證明母親確實同意贈與;她懷疑哥哥可能是在母親過世後才去辦理過戶,因此要求法院調閱印鑑證明及地政登記原始資料,希望證明哥哥涉嫌偽造文書。
桃園地院審理後指出,父親帳戶遭提領,無法排除可能是母親仍在世或其他情形,卷內無積極證據證明提款者就是哥哥;母親帳戶提款部分,哥哥確實提出大量醫療、照護、殯葬等支出資料,加上妹妹長年居住國外,未參與照護,法院認為哥哥主張受母親授權代為支付各項費用,並非毫無依據,也無足夠證據可認定哥哥具有侵占犯意。
法院認為,哥哥提出房產過戶的委託書、重大疾病患者證明書、印鑑證明及地政登記資料,且相關程序均經戶政、地政等機關依法辦理,且根據地政事務所收文戳章顯示,房產移轉申請是在母親2023年6月12日過世當天送件,並非劉女所指控,母親死後才辦理;相關委託書、重大疾病證明及印鑑證明也都符合程序,足證移轉房產確實經過母親同意。
桃園地院最後認定,本案經桃園地檢署偵查不起訴、高檢署駁回再議後,現有卷證仍無法跨越犯罪起訴門檻,檢方處分並無違誤,因此依法裁定駁回妹妹的自訴聲請,全案不得抗告。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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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主張父母過世後,哥哥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提領兩人帳戶存款,並把母親名下房產轉到自己名下,涉及侵占與偽造文書,因此要求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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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哥哥提出多筆醫療、看護、殯葬及生活支出單據,且妹妹長年在國外未參與照護,足以支持他受母親授權代為提領付款,難認有侵占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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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委託書、重大疾病證明與印鑑證明等程序皆依法辦理,且地政資料顯示送件日為母親過世當天,足證移轉是在生前完成,未見偽造文書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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