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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重點
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新竹鄭男過世留下27筆不動產與約200萬債務。
- 重點二:母親代重度身障女兒拋棄繼承,法院認為不利其權益。
- 重點三:法官認定遺產遠高於債務,駁回鄭女拋棄繼承聲請。
新竹鄭男過世後留下27筆不動產及約200萬債務 ,妻子認為領有重度身心障礙 證明的女兒無力處理遺產與債務,且有意由某位子女單獨繼承遺產,代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新竹地院認為,鄭男遺產價值遠高於債務,拋棄繼承不利鄭女權益保障,駁回聲請。
判決書指出,鄭男於今年4月9日死亡,其配偶崔婦及4名子女均為繼承人。其中鄭女因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目前正由母親崔婦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中。崔婦在知悉丈夫死亡後3個月內,以未來監護人身分,代替鄭女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崔婦主張,丈夫留下新竹市房地產、部分祖產土地及少量現金、投資,但同時也有約200萬元債務。由於鄭女無法自行處理遺產事務,因此家人協議由另一名子女繼承全部遺產。若法院認為拋棄繼承程序不合法,家屬將改循遺產分割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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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調查,被繼承人遺產包括27筆不動產,其中僅新竹市一筆土地公告現值即高達661萬餘元。綜合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資料判斷,即使扣除約200萬元債務,仍無遺債超過遺產的情形。
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監護人代替受監護人拋棄繼承,屬於財產處分行為,必須以受監護人的利益為前提。從本案資料形式審查可知,若讓該名即將受監護宣告的子女拋棄繼承權,將失去原本可取得的遺產利益,明顯不利於其權益保障,因此認定聲請不符法律規定。
此外,崔婦及另外兩名子女所提出的拋棄繼承聲請,因不涉及受監護人利益問題,先前已經法院審核後准予備查。至於本件遭駁回的鄭女,仍保有繼承權,若家屬希望調整遺產分配方式,須再透過遺產分割等相關法律程序處理。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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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男死亡後,遺下27筆不動產、少量現金與投資,另有約200萬元債務。法院比對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後認為,整體財產價值仍遠高於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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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監護人代受監護人拋棄繼承屬財產處分,必須以受監護人利益為前提。本案若拋棄,女兒會失去可取得的遺產利益,明顯不利於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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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婦及另外兩名子女的拋棄繼承,因不涉及受監護人利益,已獲法院准予備查。至於遭駁回的女兒仍保有繼承權,若要調整分配,須再走遺產分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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