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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嬌已高齡80歲,與兒子小明相依為命,因兒子小明身患重大疾病被監護宣告,春嬌於是將身後財產區分為現金與不動產,綜合考量稅務規劃後,將現金均留給兒子小明,而自己所居住的帝寶房屋則規劃生前贈與 給基金會,春嬌並跟基金會約定要讓自己及兒子小明在帝寶住到終老、安享晚年,當自己及兒子小明均離開人世時,基金會才能自由處分帝寶房屋!然而,春嬌離世後,小明竟收到基金會的存證信函,函文中限期小明搬離帝寶!小明該怎麼辦?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案例分析
本案中春嬌與基金會間成立一個「附負擔贈與 契約」,也就是基於契約,春嬌應將帝寶贈與基金會,而基金會也負擔讓春嬌及小明在帝寶住到終老的義務,如果基金會在春嬌及小明仍生存時趕走他們,春嬌即可行使「撤銷贈與」的權利,並請基金會返還帝寶予春嬌。但目前因春嬌已離世,春嬌的繼承人小明是否也有權利撤銷該贈與契約,並請基金會返還帝寶予春嬌的繼承人呢?
因此可知,本案爭點就是「春嬌的附負擔贈與的撤銷權是否可以由小明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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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
「附負擔之贈與,因受贈人負有一定給付義務,其負擔與對價有相似之處,發生類如雙務契約、有償契約之效力(民法第413條、第414條規定參照),與一般贈與不同。故民法第412條規定關於附負擔贈與之撤銷,祇須受贈人就負擔之不履行具有歸責事由,贈與人即可撤銷,並無贈與人個人之人格因素考量。如贈與人生前未及行使該撤銷權,或受贈人於贈與人死後始不履行負擔,因贈與契約當事人間尚有權利義務待履行,贈與人之繼承人不僅繼承已發生之撤銷權,而係概括繼承贈與契約之權利義務,即非不得撤銷該贈與。」
(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00號民事判決)
從上述實務見解可知,贈與人所擁有的「附負擔贈與的撤銷權」並無一身專屬性,可以由贈與人的繼承人繼承撤銷權,因此當贈與人死亡後,有「贈與人生前未及行使撤銷權」、「受贈人於贈與人死後始不履行負擔」情形時,贈與人的繼承人可以向受贈人主張撤銷贈與!
案例結論
綜上所述,春嬌離世後,基金會竟無視附負擔贈與契約中讓小明住到終老的約定,而欲將小明從帝寶趕走,小明即因繼承到春嬌的附負擔贈與撤銷權,可以向基金會主張撤銷贈與,並要求基金會將帝寶返還過戶予春嬌的繼承人(即小明)。
本文轉載自《恩典法律事務所》,原文為:附負擔贈與的撤銷權是否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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