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名份、但在病榻前盡力陪伴的「家人」,在法律面前,仍沒有處理遺體的權利?網路上有篇匿名案例在社群被分享,因為雙方未婚,男友在病榻前都是自己一路相伴,早已是互認夫妻的關係,但是等到另一半過世了,沒有處理遺體的權利,不能依照前人的遺願辦理後事,無語問蒼天。這也引發未婚的頂客族思考,老後會不會也碰到同樣的遺憾。
「他生前的一切,都是我在操辦!為什麼他死了,身後事 不能經手?」
這段痛心的呼喊,來自於一位病人的同居人,她在病人生前幾乎寸步不離地照顧著罹患食道癌的男友,簽署「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文件也是她幫忙確認的。
當另一半撒手人寰,同居人聯繫葬儀社,準備操辦後事時,卻被告知:「妳不是法定繼承人,不能領走遺體。」讓當事人心碎心冷。當時病人只有一位老死不相往來的哥哥,哥哥也不能「拋棄繼承 」,讓同居人具有「處理遺體」的權利,原因是兩人未婚無子女。
遺體是唯一不能的拋棄繼承
專業律師王耀緯表示,遺體在法律上被歸類為遺產,因此是由繼承人公同共有,司法實務上有認為,因為遺體的性質特殊,雖然是遺產但也不能自由的使用、收益或處分,必須要在安葬、管理遺體和祭拜等目的內。
因為涉及人性尊嚴與傳統倫理,且遺體也被認為殘存死者的人格,為具有人格性的物品,所以就算繼承人依法可以拋棄繼承遺產,基於慎終追遠之傳統禮俗,仍不得拋棄繼承遺體。
同居無婚 有什麼挑戰恐受法律限制?
王耀緯表示,外觀上無婚姻關係,而實際上與共同生活如夫妻般,這種事實上的夫妻,在司法實務見解雖有承認可請求贍養費、分攤家庭生活費用跟扶養費,但仍要依照個案情況認定。
另外,同居伴侶除了符合特定條件,可要求親屬酌給遺產外,並無繼承遺產的權利,而且因為沒有結婚,當然也不發生離婚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的權利。
王耀緯指出,在醫療決定上,末期病人對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施行可進行選擇,但在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只有最近親屬可出具同意書,同居伴侶則無出具同意書的權利。
避免身後事悲劇 這樣做少點遺憾
王耀緯表示,生前可以先書立遺囑 或意願書,將自己後事及遺體處置交代,指定同居伴侶處理喪葬事宜,或指示親屬應給予同居伴侶參與或決定的權利,親屬及承辦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若有財產可辦理信託,約定須依照生前指示完成身後事,待條件成就後才交付遺產,以此方式迫使親屬配合。
他也表示,或是生前要求家屬先簽訂好委託書交予同居伴侶保管,由家屬委託同居伴侶處理後事,以符合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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