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中,有許多情侶結婚前就先行同居,或者根本沒有打算結婚。
而長期共同相處的兩個人,雖然不具備法律上的婚姻 關係,但卻有實質上的婚姻關係。
此時若是一方過世,他方是否也能像法定配偶一樣繼承遺產?
不具備「配偶」身分,就沒有繼承權
按民法第1144條前段之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次按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依此規定可知,民法所規定的「配偶」就是合法成立婚姻關係的伴侶,而並不包含有長期共同生活的親密關係,但沒有依法結婚的人。
所以若無配偶之身分,是不可能擁有「應繼分」的。
可以接受繼承人之遺贈
按民法第1187條之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所謂遺贈,是指贈與人以「立遺囑」的方示,將其遺產的一部或全部,於自己死後無償贈與給繼承人以外的受贈人之意思,在不侵害其他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的前提下都是有效的。
然若有侵害到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則繼承人可以請求返還。
遺產酌給請求權
按民法第1149條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如果遺產酌給請求權人之財力、收入都足以維持其日後生活時,則無酌給遺產之必要。
然而,把他套用到同居很久的伴侶也一樣,當長期共同生活的存活他方符合以下條件時,就可以請求酌給過世一方的部分遺產,以維持生活:
1.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
2.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3.被繼承人沒有另外給相當的遺贈。
結論:
綜上所述,長期共同親密相處的兩個人,雖然不具備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但卻有實質上的婚姻關係。
若是想要獲得他方之遺產,一則可以透過遺贈來獲得財產,二則是符合民法第1149條之規定下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
本文轉載自《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粉絲專頁,原文為:許多情侶結婚前就先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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