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到立遺囑 雖然略為沉重,但你總要知道遺囑是幹嘛的吧!
今天來跟大家聊聊「遺囑」在法律上的規定。
1.首先,什麼是遺囑?
按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依此,遺囑人可在不違反特留分的前提下,預立遺囑隨意的處分遺產。
原則上屬於一種在遺囑人死亡後就會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單獨行為」。
2.誰可以立遺囑?
按民法第1186條之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
.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也就是說,原則上只要是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可以依民法第1187條之規定,有效的訂立遺囑,相反則不行。
3.立遺囑之方式?
1.訂立遺囑的方式
遺囑原則上是在遺囑人死亡後始生效力,為能明確傳達遺囑人之真意以及避免發生爭議,故規定遺囑人須依法定方式訂立遺囑。
(1)自書遺囑
按民法第1190條之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這種方式是指,遺囑人自行書寫遺囑的全文,並記上年、月、日後,並親自簽名。
假如遺囑人對於遺囑內容有所增減或塗改,則須註記增減、塗改處以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2)公證遺囑
按民法第1191條之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3)密封遺囑
按民法第1192條之規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按民法第1193條之規定: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簡單來說,如前述規定所載,密封遺囑有他在法律上的生效要件,如果都寫好寫清楚了,只不過就是欠缺要件而無法成為「密封遺囑」,但卻剛好具備自書遺囑的法律生效要件時,此時法律並不直接讓它無效,而是將其效力轉換成「自書遺囑」的效力,也就是說,遺囑同樣有效。
(4)代筆遺囑
按民法第1194條之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5)口授遺囑
按民法第1195條之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依此規定,只有當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前述四種方式為遺囑時,遺囑人得以「筆記」口授遺囑或是「錄音」口授遺囑。
本文轉載自《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粉絲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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