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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產之爭】兒子繼承家產卻早逝...媳婦繼承遺產,卻將婆婆拒之門外!

圖/達志(示意圖非當事人)
圖/達志(示意圖非當事人)

傳統華人社會對於遺產、分產總有禁忌,許多人也以為自己家業不大、家產不多,有什麼好規劃?但其實台灣中小企業不在少數,有些名店一開始只是父子經營,但隨著家族開枝散葉,一旦創辦人離世,爭產 、爭商標等狀況屢見不鮮,若未做好規劃,家族辛苦開創的事業,甚至可能轉手變成外人的……

莉娟姐從來沒想過,自己年過60歲會落入這步田地。兒子還小時,前夫就出軌,當時他們共同經營一家川菜館,好不容易做出點成績,他竟然就愛上年輕女服務生,兩人還趁午休時明目張膽去約會。

她記得有一天午休,終於忍不住跟蹤前夫,看他們手牽手走進賓館,她竟怕人發覺而衝回店裡,躲在倉庫等待滾燙的眼淚冷卻時,是10歲的兒子走進陰暗中抱著她說:「媽媽不要怕,我會保護你!」

正是那一刻,給了莉娟姐離婚的勇氣,她在前夫離開後獨力經營餐廳,兒子高中起就利用假日來幫忙,大學更特意念了企業管理,希望退伍後就能接班。

退休享清福,獨子驟逝全變調

兒子接手後將小餐館生意做大,還去註冊了商標與品牌。她見兒子做得有聲有色,自己樂得退居幕後,商標和公司自然都是登記兒子名下,反正將來也是要留給他…

兒子30歲那年結婚了,不希望她再操勞,允諾每月給10萬元孝親費 ,讓她可以到處走走、享享清福。她不願干擾小倆口生活,在兒子結婚時就買了一戶房子給他,自己住在同社區,親子保持互動但仍有各自空間。

圖/達志(示意圖非當事人)
圖/達志(示意圖非當事人)

朋友們都說,莉娟姐真是好福氣,兒子孝順、媳婦 乖巧,結婚沒兩年就讓她抱孫。但是沒想到,某個清晨兒子在高速公路遇上致命車禍,趕到醫院時,身軀已冰冷…

頭七、七七、百日…每一天對莉娟姐來說都是渾沌與黑暗,她打起精神想打理停業3個多月的餐廳,為5歲小孫子堅強下去,可是才走到店前,媳婦家人竟拉下鐵門阻止她進入,說媳婦繼承了兒子的財產,其中也包括這家店…。

名店創辦人離世,爭產、爭商標常見

傳統華人社會對於遺產、分產總有禁忌,許多人也以為自己家業不大、家產不多,有什麼好規劃?但其實台灣中小企業不在少數,有些名店一開始只是父子經營,但隨著家族開枝散葉,一旦創辦人離世,爭產、爭商標等狀況屢見不鮮。

像莉娟姐這樣的經營權之爭,就是一個案例。莉娟姐雖是餐館創辦人,但當初成立公司、申請商標時,都登記在兒子名下,也因為最初餐館營收並不大,並無劃分股權,母子之間都是簡單作帳,再取一部份營收做為開銷。

但兒子過世後,因為與太太有1子,因此名下餐館(股權)與房產皆由莉娟姐的媳婦跟孫子繼承,莉娟姐已無任何主張權利。也就是說,除非媳婦念在舊日情分奉養婆婆,否則莉娟姐再也拿不到何孝親費。

「這太不公平了!」莉娟姐想打官司,以「撤銷贈與」名義取回餐廳股權和當初送給兒子的房產,但實務上卻不容易…

圖/達志(示意圖非當事人)
圖/達志(示意圖非當事人)

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之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若受贈人有下列情形,則贈與人亦可行始撤銷權: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 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1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換言之,莉娟姐早在5~6年前就將房子贈與兒子,已超過行始撤銷權的1年時效,況且兒子生前也沒有任何「故意侵害之行為」以及「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於情於理,都沒有足以撤銷贈與的事由。

另根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換句話說,如果公婆與媳婦/岳父母與女婿同住,彼此之間是有權利要求對方扶養自己的;而且姻親關係不會因為夫妻一方死亡而消滅,只有離婚或是婚姻關係撤銷才會解除。

莉娟姐當然可以向媳婦請求履行扶養義務,但她未與媳婦同住,自己名下也有資產,加上孫子未成年無法擔負扶養義務,身邊還有兄弟姊妹等「可以負扶養義務的親屬」,所以媳婦也不構成遺棄罪。

財富傳承工具多元,「直接送」爭議多

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協同主持律師鄭策允指出,在這個案例中,股權由媳婦、孫子繼承並無爭議,就算阿嬤主張自己是品牌創辦人、想撤銷當初的股權贈與,也欠缺「撤銷贈與」的事由。

他舉例,如果第1代送房產給第2代,除非第2代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如不肖子對父母家暴,且傷害罪成立,法定可以撤銷;否則一般贈與若無正當事由,恐怕很難拿回來。

「股權是誰的,就是誰的;要救,從頭就要救了!」鄭策允坦言,企業無關規模大小,只要有人、有財產,就會遇上問題。他建議,家族企業在傳承時可透過信託,而非直接贈與,「股權為受託人(兒子)持有,受益人是小孩(孫子),那今天發生這狀況,股權的管理者可能還是阿嬤(委託人)。」

若是採用信託,公司有盈餘、可配發股利,受益人就是媳婦與孫子,仍可獲得相當保障。若阿嬤擔心孫子財產被媳婦花光,甚至也可選擇不配發,將盈餘保留到將來由孫子繼承。

鄭策允說,即便是中小企業,也要考量股權的管理、會不會被移轉等問題,「(股權)透過不同方式送,最終還是流到他身上去,但控制力是經過思考的。」

另外,不少長輩會在兒女新婚時贈送房子,可一旦受贈人發生不幸,而孫子年紀尚幼,小孩權益的確可能受損。其實父母可在贈與時要求兒女立遺囑信託 ,若一旦不幸發生,受益人仍為配偶與孫子,但信託財產交由阿公、阿嬤管理,這些都有工具可以事先規劃、運用。

本文轉載自《幸福熟齡》,原文為:獨子繼承家業卻早逝,媳竟斷往來…單親媽泣「不公平」!律師揭傳承迷思:「這樣做」保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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