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之戰】特留分是什麼?怎麼算?如何對抗?律師報3大重點一次看!

可以透過遺囑自由決定要給繼承人多少遺產嗎?到底什麼是特留分?為什麼不能稱特留份?...

可以透過遺囑自由決定要給繼承人多少遺產嗎?到底什麼是特留分?為什麼不能稱特留份?什麼是應繼分?特留分一定要給嗎?該如何對抗特留分或規避特留分? 圖/freepik

特留分 可說是大家最容易忽略的繼承規定。張國煒遺囑 事件後引發許多民眾好奇「可以透過遺囑自由決定要給繼承人多少遺產」嗎?到底什麼是特留分?為什麼不能稱特留份?什麼是應繼分 ?特留分一定要給嗎?該如何對抗特留分或規避特留分?本文就讓離婚律師透過應繼分特留分表格告訴你特留分計算方式!

一、應繼分是什麼?

在談特留分(不是特留份喔!)以前,首先要了解什麼是應繼分。

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如果還是不清楚的話,下面有 「應繼分 特留分表格」給大家參考喔!

圖/8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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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是每個家庭裡有人過世的時候都會需要面對的難關。但問題在於並非每個人都會在自己即將不久於人世以前,留下遺囑載明要給每個被繼承人多少遺產,更不用說可能還會有遺囑造假(並非本人所立的遺囑)的情況。為了防止這樣的狀況發生,立法者於是明定在沒辦法確認被繼承人想要如何分配遺產時,就依照法定分配額度給予每個有繼承權的繼承人。

舉例來說,阿明去世後留下妻子阿美以及3個兒子大明中明與小明,並且扣除剩餘財產分配後一共有遺產400萬。如果阿明沒有特別留下遺囑載明自己想要各留多少遺產給4個人,依照民法第1144條的規定,此時妻子阿美與3個兒子(屬於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1順位繼承人)應該要平均分配,也就是每個人各拿100萬。

了解什麼是應繼分後,接下來我們要談的是特留分。

二、特留分是什麼?

(一)民法特留分意思

在開始講特留分以前,我們先來看看下面的例子。

阿明去世後留下妻子阿美以及3個兒子大明中明與小明,並且扣除剩餘財產分配後一共有遺產400萬。但阿明一直覺得大明中明小明各個不成材,於是在遺囑中載明將自己的遺產全部留給妻子阿美。

法律上其實很強調名詞的精準度,所以各位讀者要知道不是特留份而是特留分喔!

所謂的遺產特留分是指法律規定遺產特別保留給每一位繼承人的部分,目的是為了讓每位繼承人都有一個最低的繼承比例,才不會因為被繼承人偏愛等個人原因造成特定幾位繼承人拿不到遺產。這件事情我們可以從民法第1187條得到佐證: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所以原則上如果遺囑載明的遺產分配沒有侵害到特留分,或者是沒有遺囑特留分就會不存在,只會討論到應繼分的問題喔!

(二)特留分計算(再次強調不是特留份計算喔!)方式

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3分之1。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3分之1。

因此如果想要算出每個繼承人的動產與不動產特留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特留分的計算基礎並不是遺產總額,而是每個繼承人的應繼分。 如果還是不清楚的話,下面有「特留分 應繼分表格」(不是特留份 應繼分)給大家參考喔!

圖/8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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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面的例子做說明,如果想要算出大明等3人的特留分,首先要知道他們3人的應繼分分別為100萬,再以100萬作為計算基礎可以知道大明3人的特留分為100萬*1/2=50萬,也就是說如果3個兒子不服阿明的遺囑,他們最少還可以拿到50萬,而阿美則能夠拿到250萬(400萬-150萬)。

(三)被繼承人如果沒有想給繼承人特留分遺囑可以記載嗎?

特留分屬於民法繼承篇所載的強制規定,因此如果有多名繼承人卻用遺囑載明將所有遺產留給其中1位繼承人,就是侵害了其他繼承人擁有特留分的權利!

(四)遺產特留分什麼時候開始發生?

不論是應繼分或是特留分,都是從被繼承人的財產變成遺產後才開始作計算,因此不能夠生前贈與 特留分(因為生前贈與的就不叫特留分,而是單純的財產),只有在發生繼承特留分的概念才會出現。

(五)特留分如果受侵害該怎麼尋求救濟?

如果遺囑有違反民法第1187條與第1223條關於特留分的規定,本身並不會影響遺囑的效力,只是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使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失去效力。但關於時效的部分目前司法實務應該要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的規定: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也就是回復應該取得的特留分時效從繼承人知道自己被侵害的那刻起2年內不行使就再也不能行使;或者是縱使繼承人不知道自己的特留分被侵害,但是從繼承開始過了10年也沒有辦法再請求回復。所以如果真的知道自己的特留分被侵害了,能夠即早處理就要即早處理,不然錢錢就會變成你不喜歡的樣子囉!

三、如何對抗特留分?

講到這邊聰明的讀者是不是開始注意到,其實特留分是有辦法規避的呢?

按照民法的規定,特留分的計算基礎是應繼分,但是應繼分的計算基礎則是整個遺產,也就是說如果今天真的想要讓某個特定的繼承人拿多一點,或者是另外一個繼承人可以拿少一點,那就想辦法降低整個遺產總額,或者是能夠證明繼承人有任何失去繼承權的事由,讓繼承人自始就沒辦法參與整個繼承。以下分別簡述幾種規避特留分的方式:

(一)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對於繼承人什麼時候會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設有規定:

1.故意導致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死亡或雖沒有致死卻因而判刑。

2.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撰寫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

3.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撰寫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4.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的遺囑。

5.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他不可以繼承。

繼承本是家庭生活理所當然會面對的事情,但是社會上常有子女極度不孝,甚至是打罵虐待自己父母的情形發生。為了讓被繼承人在遇到這種家庭悲劇的時候可以決定不再讓繼承人有繼承權,民法於是規定原則上在符合第1145條的情況下,繼承人是沒有繼承權的。而一旦沒有繼承權,自然也就不會有特留分的問題。

(二)拉低遺產總額

要如何讓自己的遺產總額降低,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讓遺產不叫遺產!也就是可以透過生前贈與的方式讓財產的一部分不是以「遺產」的形式留給繼承人,但要特別注意民法第1148-1條有針對生前贈與做期限上的規定,如果是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將遺產的一部分贈與給被繼承人,那贈與的部分仍然算作遺產喔!

最後要提醒讀者的是,如果是透過遺贈 (以遺囑載明將遺產的一部分贈與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方式拉低遺產總額,導致繼承人無法取得應取得的特留分,不足的部分依照民法第1225條的規定還是會從遺贈的遺產中補足喔!

本文轉載自《85010》,原文為:【規避特留分懶人包】如何對抗特留分?7重點很關鍵! - 8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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