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夫妻財產制是婚前最重要的大事,本文帶你快速搞懂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的特色與責任,助你選出最適合的財產制種類,萬一對方開始濫用夫妻財產,別怕!律師說符合這6條件,不用對方同意也可以聲請財產分開!
一、什麼是夫妻財產制?
一段感情最重要的兩件事:愛情和麵包!當兩人決定攜手步入婚姻,除了有感情因素當基底,婚前決定夫妻財產分配也是很重要的環節,我國民法將夫妻財產制種類區分成「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兩大類:
(一) 法定財產制:
根據民法夫妻財產制第1005條:夫妻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訂立其他夫妻財產制,會直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
由於台灣90%以上的夫妻都沒有事先約定,因此可以說「法定財產制」是現行夫妻財產制中最普遍的種類。
(二) 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又可以細分成:「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
不同於法定財產制,無論是婚前婚後,雙方想要改成約定財產制,都需要填妥書面契約,並向法院聲請、辦理登記(註一),有意願的民眾可以先在司法院官網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這於這3種夫妻財產制到底有什麼樣的特色,又該如何判斷是否適合彼此,下一段會特別說明!
二、夫妻財產制種類及特色
(一) 法定財產制
1、法源及特色:
民法第1017條: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婚前財產: (1)結婚前各自取得的部分。 (2)如果夫妻原來用約定財產制,但在婚姻中改用法定財產制,改用前「各自所有的或登記在各自名下的財產」視為夫或妻的婚前財產。
婚後財產: (1)夫妻結婚後取得的財產。 (2)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時,視為婚後財產。 (3)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的財產,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但要特別注意:夫或妻個人收到的贈品,有經過贈與人用書面聲明這個是專屬夫或妻的特有財產,或者民法第1030-1條提到的「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這些財產即使在婚後取得也不屬於婚後共有財產。
婚後財產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離婚 、配偶死亡),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財產低的那方可以要求進行夫妻財產分配,除了雙方當事人可以拿回屬於原本自己的財產外,財產低的那方有權利分到「扣除這段婚姻中所負的債務之後,平均分配的財產差額」。
例如:丈夫財產有15萬,負債5萬;妻子只有5萬元,0負債。分配剩餘財產時,丈夫財產要先扣除債務,也就是15萬-5萬=10萬。 丈夫10萬扣除妻子5萬=5萬元,這5萬元÷2人=2.5萬,於是丈夫必須要給妻子2.5萬元。
2、財產所有權:無論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都屬於取得或登記名義的夫或妻所有,但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的婚後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3、管理權與管理費用:各自管理、各自負擔
4、使用及收益權:各自使用、收益
5、處分權:各自處分
6、債務清償責任:自己的債務自己負責清償;如果夫妻某一方有用自己的財產幫對方還債時,不論是「夫幫妻還」或「妻幫夫還」,都可以請對方償還。
7、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由夫妻各自依照自己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下去分擔。 但依照民法第1018-1條規定:夫妻除了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的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自由處分金)。
8、財產制變更:雙方同意,婚前婚後都可改用約定財產制。
(二) 分別財產制
1、法源及特色:
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自己的錢自己管,比較不會有金錢上的糾紛。
2、財產所有權:各自擁有
3、管理權與管理費用:各自管理、各自負擔
4、使用及收益權:各自使用、收益
5、處分權:各自處分
6、債務清償責任:自己的債務應該各自負責清償;如果夫妻某一方有用自己的財產幫對方還債時,不論是「夫幫妻還」或「妻幫夫還」,都可以請對方償還。
7、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由夫妻各自依照自己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下去分擔。
8、財產制變更:雙方同意,婚前婚後都可「廢除分別財產制」,改用其他種約定財產制,如果沒有指明要哪種,就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三) 共同財產制
1、法源及特色:民法第1031條:夫妻之間的財產及所得,除了「特有財產」外,其餘都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擁有。
共同財產: (1)特有財產以外的夫妻財產及所得,通通合併為共同財產。 (2)夫妻也可以約定,只把勞力所得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的收入,當作共同財產(所得共同財產制)。
特有財產: (1)專供夫或妻的個人專屬使用物品。 (2)夫或妻個人職業上必須要用到的物品。 (3)夫或妻個人收到的贈品,有經過贈與人用書面聲明這個是專屬夫或妻的特有財產。
2、財產所有權:
共同財產:共同擁有
特有財產:各自擁有
3、管理權與管理費用:
共同財產:可共同管理或約定由一方管理,但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特有財產:各自管理、各自負擔
4、使用及收益權:
共同財產:共同使用、收益
特有財產:各自使用、收益
5、處分權:
共同財產:共同決定,某一方要處分時,要經另一方同意
特有財產:各自處分
6、債務清償責任:
共同財產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夫或妻某方用自己的特有財產償還共同財產債務,可以請求補償;如果用共同財產還夫或妻的特有財產債務,也可以請求補償。
特有財產債務:由夫或妻自己的特有財產清償。如果夫妻某一方有用自己的財產幫對方還債時,不論是「夫幫妻還」或「妻幫夫還」,都可以請對方償還。
7、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由夫妻各自依照自己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下去分擔。
8、財產制變更:
雙方同意,婚前婚後都可「廢除共同財產制」,改用其他種約定財產制,如果沒有指明要哪種,就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 共同財產制 | |
---|---|---|---|
特色
| 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由夫妻各自所有。 | 夫妻各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 夫妻之間的財產及所得,除了「特有財產」外,其餘都合併為共同財產 屬於夫妻共同擁有。 |
財產所有權 | 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都屬於取得或登記名義的夫或妻所有 但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的婚後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 各自擁有 | 共同財產:共同擁有 特有財產:各自擁有 |
管理權與管理費用 | 各自管理、各自負擔 | 各自管理、各自負擔 | 共同財產:可共同管理或約定由一方管理,但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特有財產:各自管理、各自負擔 |
使用及收益權 | 各自使用、收益 | 各自使用、收益 | 共同財產:共同使用、收益 特有財產:各自使用、收益 |
處分權
| 各自處分 | 各自處分 | 共同財產:共同決定,某一方要處分時,要經另一方同意 特有財產:各自處分 |
債務清償責任
| 債務各自清償 如某方有用自己的財產幫對方還債時,都可以要求對方償還。 | 債務各自清償 如某方有用自己的財產幫對方還債時,都可以要求對方償還。 | 共同財產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 夫或妻某方用自己的特有財產償還共同財產債務,可以請求補償 如果用共同財產還夫或妻的特有財產債務,也可以請求補償。 特有財產債務:由夫或妻自己的特有財產清償。如果夫妻某一方有用自己的財產幫對方還債時 不論是「夫幫妻還」或「妻幫夫還」,都可以請對方償還。 |
三、選擇夫妻財產分開或其他制度的原因
婚前大家對於夫妻財產制的選擇都有不同原因:
●近90%以上的夫妻都使用法定財產制,因為沒有約定或覺得沒必要特別約定。
●財富差距過大,需要證明彼此是真愛;或金錢觀念不同,不想互相干涉用錢的伴侶,通常就會選用分別財產制。
●有共同目標決定一起努力(例如買房);或一同創業互相扶持的少數夫妻,會選擇共同財產制。
(一) 婚姻中臨時要改成夫妻財產分開制可以嗎?
普遍來說,通常夫妻都是等到關係交惡或對方債務上身時,才會想到要換成夫妻財產分開制。有些民眾會擔心,萬一對方不同意更改夫妻財產制度怎麼辦?
其實民法第1010條有規定,在6種狀況下,即便配偶有一方不同意,仍舊可以單方面向法院聲請改成分別財產制:
1、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但不給付時。
2、夫或妻的財產已經不足以清償他的個人債務時。
3、依法應該要得到對方同意才能處分的財產,對方沒正當理由卻拒絕同意時。
4、有管理權的那方對於共同財產的管理有明顯不當,經另一方請求改善但不改善時。
5、因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導致會對另一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狀況時。
6、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7、夫妻的總財產不足以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
婚前選擇最適合彼此的夫妻財產制,不僅保障自己,也可以減少婚後的摩擦與爭執,如果約定好婚後卻發現苗頭不對,也別忘了自己有改動的權益,失了愛情很難受,但沒關係,至少麵包還在!
本文轉載自《法律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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