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起繼承,是許多人想要迴避卻又無法逃避的問題,為免除繼承衍生紛擾,影響到親族間的感情,愈來愈多的人選擇以遺囑 交代身後事,但遺囑要怎麼寫?不同情境下寫的遺囑,法令效力又是如何? 許多民眾並不清楚。
《橘世代周報》邀林瓊嘉律師為讀者解惑。當年卡債讓許多民眾無端背負上一代「天上掉下來的債務」,林瓊嘉律師曾力推民法修法,改為「當然限定繼承」,對繼承與遺囑法令有深入了解。
Q1:遺言算不算遺囑?
A:遺言如符合民法口授遺囑的要件,可以視為遺囑。
但口授遺囑要件有:1.情況緊急。2.要有2名見證人,其中1人做成筆記,記明年、月、日,由全體見證人共同簽名。如果是密封,封縫處也要共同簽名。
不過,實務上曾遇過,有民眾口述遺言後,健康情況好轉,又以其他方式另立遺囑,依民法規定,符合口授遺囑的遺言,自另立遺囑起,3個月後失效。
Q2:遺囑有沒有標準格式?有哪些必備關鍵?
A:1.民法遺囑格式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5種。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遺囑均須指定見證人。
2.遺囑內容是由立遺囑人自由安排想要交代的事與物,如果不知道要怎麼寫,建議3個方向供參考。(1)說明遺願、(2)說明遺產安排方式、(3)其他想交代的事。
Q3:立遺囑最簡單方式是哪種?最易引起爭議的是哪種?
A:最簡單方式為自書遺囑。 最易引起爭議的是口授遺囑。口授易引起爭議主要在立遺囑人是否符民法規定的「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例如什麼是特殊情形?若繼承人有不同認知,就會有爭議。
Q4:5種遺囑方式,哪一種引起爭議的機率最低?
A:公證遺囑爭議機率最低,因為有公證效力。
Q5:遺囑若超過1份,有的內容矛盾,有的不矛盾,應該以哪份遺囑為準?
A:民法第1120條規定,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牴觸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也就是前者牴觸部分無效。
民法第122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後的行為,若與遺囑相牴觸,遺囑牴觸部分視為撤回,也就是無效。
例如:某人有3名子女,遺囑遺產包括名下一間房子,由3名子女均分,但之後把房子過戶給長子,由長子單獨繼承,這時遺囑中所指房子均分部分就無效。
Q6:自書遺囑一定要手寫嗎?打字列印再簽名蓋章有效嗎?
A:自書遺囑原則上應由立遺囑人手寫;打字列印再簽名蓋章較易生遺囑效力爭議,但並非無效。
Q7:自書遺囑若有錯漏字,塗改後算數嗎?
A:自書遺囑若有錯漏字、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的地方及字數,並另行簽名。該錯漏字、塗改後之內容即為遺囑內容。
Q8:自書遺囑還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A:1.應自書遺囑全文,要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2.數字宜大寫以免遭竄改。
Q9:法律有規定遺囑有一定要遵守的原則嗎?
A:有,各類遺囑一定要符合法定要件,常見民眾忽視了以下一些細節,一旦發生爭議,恐造成遺囑失效。
1.遺囑未載明立遺囑日期。
2.自書遺囑未簽名、用印或簽名用打字。
3.遺囑見證人不符法定資格。
4.見證人法定人數不足。
Q10:見證人有無條件限制?
A:有。
依法不得為遺囑見證人為:
1.未成年人(未滿16歲者)。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或受僱人。
Q11:立遺囑需要通知全部繼承人到場嗎?
A:立遺囑人須符合法定要件,與全部繼承人是否到場無關聯性。
Q12:口授遺囑一定要在緊急情況下才行嗎?
A:是的,民法規定必須在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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