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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先定義此處的喪葬津貼 ,是當「繼承人」身為勞保 的被保險人時,當其「父母、配偶」過世時,繼承人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62條第1款規定,申請平均月投保薪資 三個月之「喪葬津貼」。
那此筆喪葬津貼,若是每個繼承人都有權利請領,也不會產生過多爭議;但就是因為勞保條例第63條之3第2項規定稱:「本條例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所以就會產生一位繼承人請領後,就會排擠其餘繼承人再度請領之可能。
編輯推薦》勞保繳一輩子卻充公?他過世前「1疏忽」喪葬津貼160萬全沒了:https://reurl.cc/bdY30E
所以問題就出在:其他沒有請領到的繼承人,得否要求平分此筆喪葬津貼?
此部份答案是不行的!目前已有穩定的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給出否定之答案,法院所給出的理由是,因為喪葬津貼係被保險人本於「自己參加勞工保險」之地位,於至親遭逢變故時,國家依照社會保險之意旨給予其之補助 ,應歸其個人所有,此見解也被大多數的法院援用。
但筆者在此想提到勞保條例第63條之3第2項中段及後段規定內容,提到有複數人以上同時申請時,應「協議由一人代表」,同時若不能協議時,也提到會以「平均發放給各申請人」之方式處理之,其實就代表若繼承人當中有數人申請時,其實就應以平分方式處理,那是否有可能將此條規定,作為支持繼承人(至少同具有勞保被保險人地位之人)可以主張平分喪葬津貼之依據呢?
就此我們可以參考,另有一派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家上易字第19號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1號等),做成肯定之見解,最終認定「數符合請領條件之人(卻未有申請)由其中一人出面領取」,「與數繼承人均申請,經協議未能達成由其中一人代表領取之協議」等兩種情形,均該當勞保條例第63條之3第2項中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之情形,所以最終認定請求之繼承人有權依照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請領到的申請人返還他們應得之一份。
但最終筆者仍要提醒,此肯定之實務見解畢竟有大部份是在統一見解做成前所做,並且因為請求數額之原因(請求分配的是喪葬津貼最高為十餘萬元),不易上訴到高等法院,二審法院的見解尚無充足之數量,所以不能僅以有肯定見解作為必然可以請求之依據。因此,筆者給予各位讀者的建議,若要確保能分配此筆社會保險所給付之「喪葬津貼」,還是以「提出申請」為必要,甚至也會有「先搶先贏」的可能(若勞保局未等到其他申請人申請即核准發給的話)。若您符合申請資格,都會建議要盡速留意申請,不要讓權利白白喪失喔!
本文轉載自《恩典法律事務所》,原文為:繼承人依勞工保險條例所領取的喪葬津貼,難道會是先搶先贏?其他繼承人有權要求平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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