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勞保 費24年往生,勞保金卻充公」,桃園市羅姓男子今天上午表示,他的家人差半年滿55歲,工作投保勞保繳費已經24年,最近疫情 影響因病往生,向勞保單位申請勞保金給付,卻被勞保單位以年齡未滿55歲、及投保未達25年理由拒絕給付,家人以勞保最高保額繳交勞保費24年,最後卻一塊錢都拿不到,24年保費如同「充公」,這項硬性規定,對家屬情何以堪。
律師范振中認為,從法理原則,如果法條明文規定、又沒有但書,就沒有行政裁量的空間,如果沒有裁量的條文或但書條文,依法差一天就是差一天,因此要來看法有沒有裁量的授權,否則就沒有辦法打行政訴訟,勞保條例如有裁量條款,就可爭取裁量。
若沒有裁量條款,直接違反明文禁止、明文強行規定,一違反或沒有遵照規定就無效,法律上就沒有權利,家屬可能連訴訟都沒有辦法打。
勞動部勞保局桃園辦事處表示,勞保與一般商業保險一樣,請領勞保年金須符合勞工保險條例58條規定,申領給付要符合年滿50歲、投保年資25年或年滿55歲、投保年資15年以上才可申請,如果個案加保期間因病離職一年內往生,亦可申請給付,該個案往生時非加保期間,投保未滿25年、年齡未滿55歲,因此無法請領勞保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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