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家厝繼承要注意!三種情況教你規劃,避免家庭失和
一宅三生,雖然每個人只有一回生命,但一宅的家人有老中幼三代,或長或短都曾在起家厝生活著。一個屋簷下,三種生命歷程彼此關照著。
父母留下起家厝是一番美意,如果子女團結一心守住家產,固然可喜,起家厝則發揮類似祭祀公業的作用,成為家族的公共中心,互相加油,和氣生財。然而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子女不和者,事所恆有。父母好心留給後代的起家厝也可能衍生糾紛,若能在生前預先規劃,透過遺囑、生前贈與或信託等方式,可避免後代爭權奪利撕破臉。
遺囑規劃
父母可考慮將未來可能分散的產權集中過戶給某子女,避免財產共有。若是以遺囑為之,當遺產很多時,固然可以將各個財產分別歸屬給各子女以發揮經濟效率並求其公平,例如起家厝分給某子女,其餘財產分給其他子女,均為個人單獨所有;
但若遺產只剩下起家厝或少數特定財產,用遺囑指定應繼分或是遺贈的方式處理則可能會衍生特留分的糾紛,也就是沒有分到或分不夠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會主張其特留分(如子女之特留分為其法定應繼分之二分之一)而另起爭訟。
▶▶▶特留分:將應繼分中的特定比例保留給各法定繼承人,即便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分配財產,各繼承人最少也可分得該特定比例的財產數額。
生前贈與
為避免日後之遺產糾紛,父母可考慮以生前贈與的方式將起家厝移轉到某子女名下。由於該子女因受贈而取得產權,該財產等到被繼承人(即父母)死亡時已經不是遺產了。惟為避免父母因失智或容易受騙而遭不肖子女設計為贈與行為,宜妥善利用監護宣告制度以保護長者的財產安全。
另外應要注意,如果是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所為之特種贈與,法律上會認為這是先把遺產付出去了,所以要將該贈與價額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又稱歸扣)(參見民法第1173條)。
實務上有為規避贈與稅,而將不動產贈與改以買賣名義為之但卻無金流往來(即假買賣真贈與),惟此舉將妨害地政機關登記之確實,恐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可輕忽。
另有父母生前以無償方式將財產移轉登記至某子女名下,等到過世後,子女會對該移轉行為是借名還是贈與起爭執,如果認定是「借名」,則借名人應返還該借名財產給全體繼承人作為遺產再重新分割(參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民事判決)。
很多父母會擔心把財產贈與給子女之後,就失去保障而被棄養,故需要保留相當之控制權。基此,就生前贈與,父母亦可與受贈子女有明白表示或約定:其於父母在世時需承擔主要的扶養義務,且在父母過世後應要負擔祭祀之責。若是該子女獲得產權過戶後卻反悔棄養父母,父母可依民法第412條或第416條規定撤銷贈與,以資控制。
信託管理
父母亦可考慮採用信託制度,例如將起家厝交付信託,由專業受託人成為起家厝之名義所有人,如此則產權集中易於管理,於父母在世將起家厝供父母居住,或出租後將租金供長輩安養之用,當父母死亡之後則以扶育子女為重,將租金收益分配給後代,等到適當時機再分配財產,以共存共榮。如此一來,即使父母人老死去,亦彷彿能從墳墓裡伸出手來繼續掌控財產的管理,此「死人之手」可讓家產富過三代永續經營。
綜上,起家厝不僅具有房子(House)的經濟意義,更寓有家庭(Home)的精神意涵。由子女依法律平均繼承父母留下的起家厝,看似分配公平且維繫家人關係,卻可能因為子女意見分歧而難以有效利用。長者實有必要考量在生前預先規劃以免死後留下爭議。
法律參考工具
●明白表示贈與要當作遺產的一部分
若被繼承人明確表示以贈與特定財產來預付遺產,實務上有認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173條而歸扣(參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家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
●附限制的贈與
實務上亦存有一種家產安排方式:父母生前將名下財產「贈與」其子女或家屬,但仍保留該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之權限,待父母過世後,始由該財產之名義所有人(即子女)取回管理、使用、收益之權限。法院認為上開附限制之贈與並非「借名」登記契約。
因為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者,就該財產僅為登記名義人而不是實質所有權人,而附限制之贈與契約的登記名義人則是該財產之實質所有權人,只是其就受贈之財產在約定的範圍內就管理、使用、收益之權限受有限制而已(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060號民事判決)。
本文摘自《高年級法律課》,三民書局2021/01/08出版
更多精選延伸閱讀|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