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稅期限5年=拖過5年不必繳?稅務局詳解:10年後照樣找上門
不少人誤解,欠稅只要拖過5年,政府就不能再追討,但新竹稅務局解釋,如果欠稅案件已在期限內移送強制執行,追繳時間可能一再延長,最長可達15年,即使是十年前欠下的稅,也可能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
近日就有民眾詢問,他在今年3月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要求繳納2016年的欠稅,認為這筆稅已經超過5年,為什麼現在還要繳?
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一般稅捐的徵收期間為5年,從繳納期限屆滿的隔天開始計算,不過,5年並不代表時間一到,所有欠稅就會自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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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稅務機關在原本5年徵收期間屆滿前,已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從徵收期間屆滿的隔天起,還可以繼續執行5年;若在這段期間屆滿前,執行機關又已經採取扣押存款、薪資或查封財產等執行措施,還能再繼續執行5年,也就是說,符合相關條件的欠稅案件,追繳期間最長可能拉到15年。
以李先生欠繳2016年地價稅為例,原繳納期限到2016年11月30日,原本5年徵收期間至2021年11月30日屆滿。不過,稅務機關早在2016年12月就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因此可繼續執行至2026年11月30日;若期間內又已依法開始執行,最長還可能追到2031年11月30日。因此,他今年3月收到傳繳通知,仍在依法執行期間內。
稅務局提醒,收到稅單最好還是依限繳納。逾期繳稅,每超過3日會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還可能遭移送強制執行,並非拖過5年就能一筆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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