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權益3大爭議 小心吃悶虧

橘世代編輯部 文/莊欣宜
前台北市勞動局長、勞動法專家陳業鑫律師指出,職場中最容易吃悶虧的3大加班誤區並給...

年末轉職潮來襲,是否讓你想起那些常態加班、卻無法爭取公道的日子?許多人選擇離職,不是因為不能吃苦,而是受夠了長期被壓榨、忍氣吞聲、心寒與無力感。時間被掏空、補休放不到、加班沒錢拿,這些早已習慣的公司制度,其實很多都踩在違法的邊緣。

前台北市勞動局長、勞動法專家陳業鑫律師指出,職場中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常吃悶虧的3大加班誤區,往往正是大家習以為常、卻未曾質疑的作法。他也提醒,只要懂法、會主張,就能用法律守住你每一分努力,不讓吃虧成為職場日常。

【誤區1】責任制不能領加班費?

你是否聽過這句話:「你的工作是責任制,不能申請加班費。」

這是白領階級與主管職最常遇到的陷阱。陳律師指出,所謂「責任制」,其實是勞基法第84條之1中針對特定性質工作所訂的例外規定,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才成立:

1.身分限定: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或屬監視性(如保全)、間歇性、特殊性質(如律師、會計師等)工作。

2.書面約定:勞雇雙方必須簽署書面協議,載明工時、休假與加班方式。

3.送主管機關核備:須經當地勞工局核定並有公文備查。

也就是說,不能因為你是主管、年資久,或是工作彈性,就要被強行套上「責任制」3個字。就算真屬責任制,也不等於工時無上限,只是可以彈性調整,超出約定工時的部分,仍有加班費請求權。

【誤區2】加班只能選擇換補休?

不少公司承認你加班,卻說:「公司加班都是補休制,不給加班費。」

乍聽之下似乎合理,實際上卻違反勞基法。根據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或於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換句話說,補休不是老闆說了算,而是要「雙方合意」,勞工是有權決定要領加班費還是換補休。

陳律師提醒,許多公司「搞顛倒」補休與加班費的順序,加班後的法律原則是「優先給加班費」,只有在勞資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可用補休取代。

他也補充,雇主有權不同意勞工提出的補休日期,但應依法支付加班費。補休期限應由雙方協商,若勞工在期限內無法休完,公司仍需補發相對應的薪資。若企業違規強制補休,甚至故意拖延或限制補休使用,恐面臨裁罰風險。

【誤區3】主管職不能請加班費?

當上主管,卻被告知:「主管是責任制,沒有加班費。」

這又是另一個常見誤區。陳律師強調,「只要是勞基法適用對象,不論職位高低,都可以申請加班費。」只有在簽署委任經理人契約、不適用勞基法的情況下,才會另當別論。否則即使是部門主管、資深經理,只要1周超過40小時、1天超過8小時,都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3個提醒 守住你的加班權益

最後,陳業鑫律師也提醒,想保障自己不白加班,這3件事一定要記得:

1.責任制不是老闆說了算

詢問公司是否有勞基法第84條之1核備公文,沒有核定就不能適用。

2.補休選擇權在勞工不是雇主

加班想申請加班費,公司不能拒絕;補休沒休完,也須補發薪資。

3.留好證據,爭議才站得住腳

像是打卡紀錄、對話紀錄、信件往來、工作指派等證明都可成為主張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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