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碗不保?金牌律師傳授職場防身術
43歲的淑惠在中小企業擔任會計,想不到任職3年後,公司空降一位新主管,開始針對淑惠處處刁難,甚至以她工作表現效率慢、不配合加班等莫須有理由將她解雇。身為上有老、下有小的三明治族,還得分擔每月房貸壓力,突然失業讓她陷入焦慮,難道只能吞下不公平待遇嗎?其實,不當解雇可以透過法律尋求協助,本篇專訪深耕勞動法廿五年的資深金牌律師陳業鑫,分享實用的法律建議。
資方想提解僱 須經績效改善計畫
不當解雇在職場中時有所聞,不少勞工選擇默默吞忍,但中高齡面對突然失業的情境,各方面的衝擊不在話下。多了解勞動法律,可望能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以這個案例來說,空降主管不滿意舊員工表現,甚至可能想安插自己人馬,便用表現不佳的理由企圖解雇舊員工,勞方可以怎麼做?
陳業鑫表示,若雇主對勞工的工作表現不滿意,嚴重到需要解雇的地步時,資方需要提出解雇流程的第一步「績效改善計畫」(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俗稱PIP。當員工表現未符合標準時,公司應協助員工改善,並透過正式紀錄提出工作問題、改善目標、改善期限等,若無法限期改善,公司即有正當理由進行下一步的處置,如調職、解雇等。
勞資訴訟期間 可提出恢復工作權
若員工沒有經過「績效改善計畫」即遭解雇,還有機會挽救嗎?陳業鑫指出,「勞動事件法」對類似案例,可提出相關保障。當員工認為遭到雇主解雇的程序不合法,員工可提出「恢復工作權」並於訴訟期間「一邊打官司、一邊領薪水」。
陳業鑫進一步說明,員工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確認員工和雇主仍存在僱傭關係,並由法院判決僱傭關係是否存在。但訴訟期間花費時間長,甚至可能達3到5年,中間若因打官司而領不到薪水因此斷炊,勞工可主動向法院聲請要求公司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目的是保障勞工在訴訟期間,仍保有工作並取得工資。
陳業鑫透露,過去看到不少勞資糾紛,像是不當解雇,儘管勞工沒有任何過錯,但因為勞工常常居於弱勢,沒有資源、且有經濟壓力狀況下,導致不少人不敢向法院提出訴訟。勞動事件法第49條的「繼續僱用定暫時狀態」,在訴訟還沒有終結的情況下,可以提供勞工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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