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有外遇怎麼辦?律師提醒:即使「通姦除罪化」,仍可依法請求判決離婚、侵犯配偶權賠償!
2020年5月,司法院大法官用解釋廢掉了通姦罪,從此「外遇」徹底從刑法上消失,所以可以正大光明通姦了嗎?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可以請求法院裁判離婚。所以只要抓姦(合意的那種)成功,雖已無通姦罪之法源,仍可依民法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以及相當之賠償。
離婚分為兩願離婚及判決離婚,前者是你情我願,好聚好散,後者是讓法院來裁決。
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的生效要件有:
1. 作成書面(離婚協議書)
2. 雙方當事人合意且簽名或蓋章
3. 兩位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簽
4. 拿著書面向戶政機關登記
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上任一事由成就,就可以請求判決離婚。換句話說,若無可請求離婚的事由,則只能雙方當事人兩願的情況下才可離婚。
不過,離婚也並非唯一手段,當事人亦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向配偶或小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本文轉載自《阿暉律師》,原文為:2020年5月,司法院大法官用解釋廢掉了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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