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為了麵包傷愛情?什麼是「夫妻財產制」?三制度一次看!

法律Follow me 文/法律Follow me 法務團隊
本文介紹將會詳細說明夫妻財產制,也有詳細的步驟教你如何聲請改變夫妻財產制,讓你一...

本文介紹將會詳細說明夫妻財產制,包括夫妻財產制的重要性、夫妻財產制的三種類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和夫妻財產制修法內容,也有詳細的步驟教你如何聲請改變夫妻財產制,讓你一次上手,立刻挑選最適合夫妻兩人的財產分配制度!

為何需要夫妻財產制?

在剛步入婚姻時,雙方都是深愛著彼此,或許會覺得談錢傷感情,因此不會特別考慮婚後的財產分配方式。然而我們都知道,婚姻總是會面臨許多考驗,隨著時間進行,慢慢有許多問題浮上檯面,引發夫妻間的爭吵。夫妻財產制存在的目的,就是盡量避免雙方因為財產的問題而發生糾紛,有利於維護關係的穩定。

夫妻財產制的三個種類

我國民法將夫妻財產制種類區分為「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兩大類,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兩種不同的做法。

法定財產制

根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簽訂財產分配的契約,則其財產分配方式將默認為法定財產制。目前台灣90%以上的夫妻,都是採用法定財產制的方式分配婚後財產,是現行夫妻財產制中,最被廣泛使用的種類。

1.法源依據及財產分配方式: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例如婚前購買房屋所得之租金收入,就屬於婚前財產;而婚後存錢所購買的車子、房子等,都屬於婚後財產。

另外要特別注意,夫或妻所收到的贈品,只要有經過贈與人用書面聲明,贈與的財產是專屬夫或妻的特有財產,或者民法第1030-1條提到的「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這些財產即使在婚後取得,也不屬於婚後共有財產哦!

2.夫妻對財產的處分及使用權限:各自處分及使用自己的財產。另外,家庭生活費用的部分,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協商如何分擔家庭生活支出。

3.債務清償責任:各自清償。倘若有一方用自身財產幫另一方支付債務的情況,皆可請求對方再償還之前「代墊」的金額。

4.婚姻關係解除後的財產分配:根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同時,如果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狀況,致使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一方原本應得之分配額。

約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1.法源依據及財產分配方式: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區分婚前、婚後財產,夫妻雙方各自管理及擁有自己的財產。

2.夫妻對財產的處分及使用權限:各自處分及使用自己的財產。

3.債務清償責任:各自清償。倘若有一方用自身財產幫另一方支付債務的情況,皆可請求對方再償還之前「代墊」的金額。

4.婚姻關係解除後的財產分配:因為沒有共同財產,所以婚姻關係解除後,也不會有財產分配的狀況。

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

1.法源依據及財產分配方式:民法第1031-1條:專供夫或妻個人專屬使用之物、夫或妻在職業上所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且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以上為特有財產,並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共同財產制將夫妻的財產分為特有財產和共有財產兩種。除了特有財產之外,夫妻必須共同管理、處分共同財產。

另外,夫妻也可以約定,只把勞力所得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的收入,當作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即所得共有財產制。

2.夫妻對財產的處分及使用權限:特有財產各自管理,共同財產共同管理、處分。

3.債務清償責任:特有財產各自負擔債務,共同財產的債務則由共同財產支出。

4.婚姻關係解除後的財產分配:均分決定共有財產制之後,所增加的共有財產。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

在法定財產制中,當法定財產制關係因死亡、離婚、改定分別財產制等情形而消滅,雙方就必須將婚後財產拿出來,扣掉各自債務後,財產比較多的一方要給平均分給對方一半。

特別要注意的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其時效限制。從具有請求權人得知剩餘財產之差額起算的兩年內,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時起算的五年內,倘若未行使請求權,則請求權消滅。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的注意事項

建議您

• 確定是否使用法定財產制

• 計算扣除婚姻存續間的債務後,雙方剩餘的婚後財產

• 確認雙方剩餘的婚後財產差額

請勿

• 以口頭而非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

• 得知剩餘財產之差額起算的兩年內,未行使請求權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時起算的五年內,未行使請求權

婚後要怎麼改變夫妻財產制?

無論是婚前未特別約定,想要改變法定財產制,或是更新約定財產制的內容,都可以在婚後進行變更。聲請改變夫妻財產制時,應準備的文件及物品如下:

1.於法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亦可向法院服務櫃台購買,內容應清楚記載夫妻間要採用怎樣的財產制度。

2.戶籍謄本一份,且記事欄應記載結婚日期,若夫妻戶籍不同,需要分別提出。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4.夫妻之印鑑證明正本各一份,且需要攜帶印鑑章

5.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文件如為影本,均應提出正本核對):

• 不動產清冊: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
• 動產清冊:存款證明、汽機車行照
• 投資清冊:持股證明或其他有價證券等證明文件

6.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婚後改變夫妻財產制的流程

1.撰寫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根據民法第1007條,夫妻間約定財產的制度,必須要以契約書的方式寫出來。

2.備妥所需文件及物品

準備證件、印章及財產清冊印章等。

3.至管轄法院聲請登記

向夫妻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聲請登記,若因故因故不能在戶籍地法院聲請,也可以向實際居住地的管轄法院聲請登記。

夫妻財產分配修法後的改變?

109年12月底,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1條修正案後,並於110年1月20日公布施行。 修法後,現行條文明確規範,若「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 可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此外還增加了以下六種情形,都是法院在衡量財產分配時,會評估調整或免除財產分配的考量條件:

1.家事勞動參與程度、子女照顧養育的責任分配

2.對家庭付出的整體狀況

3.共同生活及分居的時間長短

4.婚後財產的取得時間

5.雙方之經濟能力差距

雖然原先的法條內容中,就有記載如果財產分配顯失公平的話,法院有權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但修法後增訂了更明確的考量條件,也更容易評估財產分配狀況是否公平。總體來說,相較於修法前的狀況,如果夫妻之一方對家庭沒有任何貢獻,或是貢獻程度差距甚大,將會對解除婚姻關係後的財產分配更加不利!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1005條
• 民法 第1007條
• 民法 第1017條
• 民法 第1030-1條
• 民法 第1032條
• 民法 第1033條
• 民法 第1044條

本文轉載自《法律Follow me》,原文為:結婚後的夫妻財產該如何分配?兼顧愛情和麵包,三種夫妻財產制分析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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