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離婚就不給看小孩!離婚前必知:三招反制另一半強行帶走小孩!

法寶 文/顏學龍

很多人為了得到監護權,未離婚把孩子帶回娘家,或是搬出去找不到人,想要報警告略誘罪,可是對方同樣是監護人,常常警方那邊只要能聯絡的上,都會當作家務事勸退,這到底該怎麼辦?

未離婚不給看孩子構成略誘罪嗎?

這是法律上很尷尬的一個問題,主要因為對方也是監護人,如果還能視訊通話,甚至還知道對方在哪裡,只是就是不讓你跟小孩面對面相處,更不用說把小孩帶回去,能不能構成略誘罪確實很難說。

然而,就算警察推辭了,刑事上要提告還是能委任律師自訴,因為這並不是完全沒勝算,如果對方不是出自合理原因,並有有確實侵害到「您對未成年人的監督權」,那就代表還是有可能符合略誘罪的!

強行帶走小孩把孩子帶回娘家怎麼辦?

如果對方把小孩帶走,使夫妻處於分居的狀態,達到6個月以上的時候,可以依民法第1089-1條,向法院請求監護權酌定,開始爭取小孩監護權。

而對方在這段日子如果有侵害到您的親權,如阻礙日常探視等,也可能會有違反友善父母原則的問題。

如何更早一步把小孩帶回身邊?可暫時處分!

在爭取監護權的過程其實很漫長,訴訟都是半年起跳,再加上分居要半年以上才能請求酌定監護權,這段期間很多人會擔心孩子跟自己越來越不親怎麼辦,而且這可能還會影響到孩子要跟爸爸還是跟媽媽的意願,進而導致判決對自己不利。

這種時候其實律師會善用「暫時處分」,先爭取到站時的監護權,讓對方先交付子女,把孩子帶回家。

但這並不是申請,而是要具狀向法院提出,要說服法官同意才行,所以務必珍惜這次機會,做好充分準備在做提出,才能保障自身與孩子的最佳利益!

本文轉載自《法寶》,原文為:未離婚不給看孩子怎麼辦?三招反制對方強行帶走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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