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2個人變6個人-「婚前協議9個提醒」

聯合新聞網 文/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協同主持律師 鄭策允

婚前協議在西方非常普遍,在臺灣卻不常見;然而,夫妻結婚後,其實不只兩個人,而是六個人(包括夫妻雙方和各自的父母),很多夫妻在婚前沒有機會討論原生家庭對自己的影響,透過婚前協議預先釐清對方的想法,並約定處理方式,將有助婚姻和諧。以下的婚前協議注意事項可在夫妻雙方討論後,透過專業人士協助擬定並簽署:

圖/pixabay

1.子女姓氏:約定從父姓或母姓,因如未約定或約定不成時,須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2.夫妻住所:約定婚後是夫妻同住或跟公婆或岳父母同住,因有些夫妻是婚後住所沒有協調好而起糾紛。

3.家庭生活費:婚後家庭生活費用由誰負擔,可約定一方負擔全部或各自負擔的比例,並可約定每月匯入特定戶頭。

4.自由處分金:自由處分金是在家庭生活費外,額外所約定的一筆錢,此項約定對於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例如家庭主婦)很重要,只有自由處分金可自由支配(例如存起來或拿回娘家孝親)。

5.夫妻財產制約定: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法為「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在離婚時需清算雙方財產,若雙方約定「分別財產制」時,則是人結婚但財產不結婚,所以離婚時不會有清算雙方財產的問題。

6.家務分工:約定家事如何負擔。

7.違反婚姻忠誠或家暴禁止條款:可約定如有外遇或家暴時,須給付一定金額的懲罰性違約金。

8.婚前協議如有違反公序良俗或婚姻本質時,可能遭認定該約定無效,例如:預先約定子女於夫妻離婚時的監護權歸屬等內容。

9.雙方婚後條件如果發生變化,仍可修改婚前協議,例如:因收入增減而調整家庭生活費負擔方式。

本文轉載自《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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