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吵架、沒外遇...另一半卻想離婚!沒有理由也可以跟法院訴請離婚?!

法寶 文/陳婉晴
圖/法律知識+

很多人非常在意離婚的理由,殊不知,「想離婚」就已經是個非常有說服力的離婚理由了。整個離婚過程多少都會有不容易的地方,有時候其實不必那麼在乎理由,思考自己是否真的有離婚的意思即可。

沒人喜歡離婚,但面臨不得不離婚的狀況,就算再怎麼不情願,還是應該盡早結束這段不適合的關係。不過離婚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除了當事人本身內心的拉扯,也要想辦法讓這婚姻結束德「有理有據」,就算是兩願離婚,也會面臨親朋好友詢問離婚原因的狀況。

但有時候原因並沒有這麼明顯,就算有也不是那麼容易說清楚。可惜現實就是這麼殘酷,如果私下協議離婚不成跑到法院提告,沒原因也是無法讓法官裁定離婚許可。

法律上的離婚裁判依據

民法第1052條 第1項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相信上面法條在大多數離婚網站都能看到,言下之意,就是只要另一半犯了條文內10項情況中的其中一項,就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是自己犯下則否。不過大多原因都算好懂且直白,甚至讓人能夠明白為什麼這段婚姻無法繼續下去,唯獨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那就是「符合這10項事由只是有可能被裁定離婚,不能保證絕對可以離婚」

不符合法定離婚事由也能離婚嗎?

民法第1052條 第2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分居」、「性事不合」、「感情變淡」也是很常見的離婚理由,卻沒有被包含在前面的10項法定離婚事由中,這時就可以依照同條第2項「重大事由」來訴請離婚。只要覺得自己因為某個或某些特定原因,無法再與對方維持夫妻關係,都能夠試著以此條提起離婚訴訟。

任何一點小狀況,都可能是導致離婚原因?

我們不時可以在電視新聞上看到「煮飯難吃離婚」、「腳臭離婚」等,看似搞笑、很扯,卻又十分有道理的離婚原因。不過,通常會開始針對另一方的缺點批評,都是早就在其他地方看不順眼,那「煮飯難吃」、「腳臭」,只是拼命挑出來的問題罷了(當然也不能否認是記者為了新聞熱度和點閱率故意這麼寫)。那些缺點,在兩人相愛的時候就一直都在,只是因為當時感情還不錯,那些問題都不是問題;到了感情出狀況時,原本就存在的問題也隨之被放大了。

建議想提離婚訴訟的網友,可以試著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當依據,讓法官來判斷是否真的該離婚。當然法官的裁定也不見得正確,有時候就算符合第1項也不見得同意離婚,這時候離婚理由恐怕就已經不是重點了,要反過來思考自己表達離婚的意願是否夠清楚。

本文轉載自《法寶》,原文為:離婚一定要有理由嗎?沒理由就是想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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