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失聯數十年海外過世,沒除戶不能辦拋棄繼承?律師建議:先遞狀聲請
有一位網友來信,她的父母在她5歲時離異,父親另組家庭後就對她不聞不問,多年後,姑姑告知父親已經在廈門過世,姑姑把爸爸身上僅剩的幾百塊的現金分給幫忙辦喪事的堂哥,然後帶爸爸的骨灰回台灣,而身為獨生女的她連手尾錢都沒拿到。
也因為手續沒辦完,台灣這邊也沒辦法進行父親的除戶手續,她很擔心爸爸在外面有欠債,想要辦理拋棄繼承,但沒有除戶證明,法院也沒辦法完成拋棄繼承的手續。她在想是不是去警局報失蹤,這樣等7年後就宣告死亡,這樣做對嗎?
遇到這種海外過世、又怕天降債務的複雜問題,幫大家整理了幾個重點:
1. 報失蹤絕對不是正確的方法
既然你已經明確知道父親過世,如果跑去警局報失蹤,我覺得這樣在程序上並不正確,因為父親確定死亡,而非失蹤,有可能構成「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千萬不要想說因為沒有死亡證明,於是就用失蹤這個手續來聲請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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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拋棄繼承務必要在「知悉日」3個月內辦理,沒有足夠文件,仍應向法院遞狀聲請
法律規定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辦理,但因為爸爸在海外過世,你們早就斷了音訊,姑姑雖然告知了爸爸的死訊,但是廈門那邊的手續造成了流程卡關,這個時候建議不用糾結部分文件手續不齊全的問題,應該趕快去法院辦理,確保你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的時間,是在知悉3個月內!然後一步一步的讓流程繼續進行。
換個角度說,父親過世沒有辦法馬上辦理除戶,不代表事情沒發生,你既然已經知悉父親死亡,想要拋棄繼承權,就應該照著拋棄繼承的流程,備妥拋棄繼承聲請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並清楚向法院說明,因為親人在海外過世導致尚無法辦理除戶,法院收件後,可能會發公文協助你去相關單位調閱資料,或者給你時間補件,千萬不要放著不管。
3. 沒分到手尾錢,代表完全沒有拿到任何遺產
那幾百塊的現金不論是台幣還是人民幣,可能連辦喪事都不夠,姑姑給出錢出力的親戚也是合情合理,更重要的是,正因為完全沒有拿爸爸的任何財產,未來如果有債主找上門,你可以理直氣壯地說,你已經拋棄繼承跟你無關,就算沒有拋棄繼承,你沒有拿到爸爸的一毛錢,也依照限定繼承的規定,不用拿自己的錢去還爸爸的債。
人生中很多事情我們無法掌控,但能掌控的,是我們依靠法律的程序辦理,繼續平安幸福地走下去。
—蘇家宏律師
本文轉載自《蘇家宏律師FB粉絲團》,原文為:失聯父海外過世,法院不讓辦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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