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攻防戰】突然多了親兄弟?父逝後「私生子」現身爭遺產, 1關鍵點被識破
莫名的兄弟跳出來爭遺產?姓氏透漏端倪
當事人來諮詢問說,父親今年過世後,突然有個快30歲的人跳出來說,他是父親的私生子,爸爸十年前有撫育過他也要分遺產,問我該怎麼辦呢?
我看了大家的姓氏,當事人和爸爸都姓陳,私生子姓林,可是私生子的媽媽卻姓吳。
一般來說未婚媽媽的子女登記時,大多會從母姓也有的會從生父姓,本件私生子正常來說會姓吳,不然就是姓陳,姓林的原因有兩種可能:
第一種:私生子受胎期間媽媽已經跟林姓男子結婚,林姓男子推定是私生子的法律上父親,私生子從父姓林。
第二種:私生子出生後媽媽跟林姓男子結婚,然後林姓男子收養
原來私生子姓吳,後來改姓林,不過不管如何我判斷本件私生子法律上都可能對遺產無法主張權利。
第一種
私生子必須先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來推翻法律上生父,才能再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主張有繼承權。
民法第1063條第3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私生子在十年前,應該就知道自己非林姓男子的兒子,現在也快三十歲,早就超過提婚生否認的時效了。
第二種
私生子現在還姓林,常理來說他應該沒有跟林姓男子終止收養,因為終止收養通常會感情不好,不會想跟對方姓,被收養後就不能繼承本家的遺產,就算之後終止收養。
民法第1083條:「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終止收養效力不影響第三人已取得權利,本家繼承人已取得的遺產,不用分給繼承發生後才回歸的養子女。
於是當事人很高興的付諮詢費了,今天終於有了收入。
本文轉載自《從零開始的律師生活》粉絲專頁,原文為:莫名的兄弟跳出來爭遺產?姓氏透漏端倪...
【橘世代課程】
陪伴您成為有趣而溫暖的大人》https://bit.ly/44stv2z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