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驟逝留債務,留給孩子的「400萬保單」差點被抵債!1招挽回救命錢
很多人以為「保險債主拿不走」,但如果買保險的人過世且留有債務,當心保單變遺產!眼看辛苦留給家人的保障就要被帶走,該怎麼辦?本文透過一案例帶你看懂《保險法》最新救援機制「介入權」,教你合法保住這份遺愛。
一張沒出事,卻差點消失的保單
陳文和今年五十六歲,在台中經營一間做金屬零件的加工廠。三十年來,他最放不下的,是小兒子柏宇。柏宇從小體弱,退伍後在工廠幫忙,話不多、也還沒成家。陳文和總想著:「哪天我們夫妻都不在了,這孩子怎麼辦?」
十年前,他做了一個決定,以太太為被保險人、自己當要保人,買了一張終身壽險,每年繳一筆不小的保費。他的盤算很單純:他的盤算很單純:這張保單由他負擔保費,以太太為被保險人、柏宇為受益人;將來太太身故時,希望能留下一筆保險金,作為柏宇往後生活的依靠。。十年下來,依當時保單資料估算,如果終止契約,可領取的解約金已接近四百萬元。
日子本來這樣過下去。直到前年,工廠接了一張大單,為了擴產,陳文和向銀行貸款、也向朋友周轉,還簽了個人保證。誰知道客戶跳票,資金鏈一斷,債務像滾雪球。就在最焦頭爛額的那個冬天早晨,他在辦公室裡因心肌梗塞倒下,再也沒醒來。
葬禮辦完,真正的難題才開始。陳文和走了,但作為被保險人的太太仍然健在,因此約定的死亡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公司尚無須給付死亡保險金,保險契約仍然存續。這張保單,連同裡面那筆四百萬的解約金,成了陳文和的遺產,由太太、柏宇還有其他兄弟姊妹繼承。
問題是,陳文和的債主也找上門了。銀行拿著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很快查到了這張保單。執行法院對保險公司核發扣押命令,接著很可能進一步下命令:終止契約,把四百萬解約金抽出來清償債務。
柏宇一家慌了。這是爸爸辛苦十年、一分一毫留給孩子的保障,眼看就要在一紙執行命令下化為烏有。母子倆去找了顧問,才第一次聽到三個字,「介入權」。
顧問說:「這幾年法律改了。你們,有機會把這張保單留下來。」
柏宇本人是受益人;母親是被保險人。依法,他們都屬於「可以行使介入權的人」。做法是:家庭協議由柏宇行使介入權。由柏宇拿出相當於解約金的金額,付給執行機關,讓債主在這個金額範圍內獲得清償;同時,取得承受要保人地位的繼承人與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再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把要保人變更成自己。
三個月後,保單保住了。債主拿到了該拿的錢,保險契約沒有被終止,柏宇成了新的要保人,那份父親留下的保障,繼續在他名下延續。
三個你必須看懂的保單關鍵
關鍵一:要保人死了,保單為什麼不會跟著消失?
很多人以為「買保險的人走了,保單就結束了」。錯。要先分清楚兩個角色:要保人是「擁有並繳費的人」,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發生在他身上的人」。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不同人時(像陳文和與太太),要保人過世,只要被保險人還在、約定的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契約就繼續有效。要保人死亡後,其非一身專屬的保險契約地位及財產性權利,原則上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承受;如有數名繼承人,須依遺產分割及保險公司的作業程序,確定由何人承接要保人地位。
關鍵二:明明是「保險」,為什麼會被債主扣押?
因為保單裡的現金價值,本質上是要保人的財產。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成一〇八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明確認定:要保人終止契約可請求的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要保人所有的財產權;而且要保人的終止權並非一身專屬,得隨要保人地位移轉、繼承,也得由執行法院在換價的必要範圍內處分。
於是,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要保人)的壽險契約,命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給債權人。要保人生前的債務,會隨遺產由繼承人承受,債主自然能對這張「屬於遺產的保單」聲請執行。
修法後,可執行的範圍已大幅限縮:壽險契約的解約金,若未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乘以六個月」的門檻,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健康保險、傷害保險的解約金,更是一律不得作為執行標的。本案是解約金高達四百萬的壽險,才落入可執行的範圍。
關鍵三:介入權,是誰的權利?
介入權明定於保險法第一二三條之二。當要保人為債務人、其壽險解約金債權遭扣押,或要保人受破產宣告、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三類人得行使: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包含被保險人本人。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的受益人。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行使方法是: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指定之人,支付「以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償付的解約金額度」,再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即得變更為新要保人。效果是:債權人在該金額內獲償、執行目的達成,而保單不被終止,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保障得以延續。
這裡有一個實務眉角:本案要保人陳文和已經過世,「要保人的書面同意」該找誰?答案是由承受要保人地位的全體繼承人行使。柏宇及兄弟姊妹與母親既是繼承人、又是介入權人,同意與行使集於一身,經過家庭會議後,確認由柏宇行使介入權;反過來說,若繼承人之間各有盤算、意見不合,這一步就可能卡關,保單也就救不回來。
給保險規劃者的三個提醒
投保前的布局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人,會徹底改變身故後的走向,投保時就該想清楚,別讓「誰是要保人」變成日後的地雷。
債務風險管理
債務曝險高的人,名下累積大額解約金的保單,等於在遺產裡放了一塊「看得到、抽得走」的責任財產,宜及早檢視要保人安排、受益人具名指定,必要時搭配保險金信託或生前的要保人變更規劃。
介入權非合法脫產
介入權是「保護傘」,不是「脫產術」——它讓保障延續,但債主該拿的一毛不少,切勿誤用為躲債話術,否則招攬與稅務風險都會找上門。
保險真正的溫度,不在保費繳了多少,而在事情發生時,那份心意,還走不走得到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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