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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當管委罰5千合理嗎?一審判無效、二審大逆轉:這不是罰款是公平

沒人當管委要罰錢?台中124戶的社區訂定5千元的「職務辭讓金」遭住戶提告,法院一審、二審判決結果大不同。 示意圖/AI生成
沒人當管委要罰錢?台中124戶的社區訂定5千元的「職務辭讓金」遭住戶提告,法院一審、二審判決結果大不同。 示意圖/AI生成

AI重點

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台中124戶社區因管委會難產,修規約要求輪值並收5,000元職務辭讓金。
  • 重點二:一審認為社區無權自創義務、限制住戶財產,判該規約無效。
  • 重點三:二審改採比例原則,認定5,000元屬公平分攤替代履行,規約有效定讞。

「拒絕當管委,罰5千。」

法院一審判決無效,這是社區自己「立法」罰人。

後來又整個翻盤——而且翻盤的理由,比你想的更精算。

台中 一個124戶的社區,卡在同一個問題好幾年:沒人要當管委。112年底,忍無可忍,修規約。分區輪流,輪到你,你就上。不想上?

繳5000元,「職務辭讓金」。

有住戶被推選卻拒絕,不甘心被罰,告上法院,主張這根本是社區自己創設義務,逼人做事。

第一戰,社區輸。

法院說得毫不客氣:限制人民自由或財產,必須有法律授權。「當管委」從來不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社區憑空生出一項新義務,再用錢逼人接受——已經越界。

判決兩個字:無效。

住戶贏了。故事,還沒完。

管委會 不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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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戰,法院整個倒戈。

二審不只改判有效,還把「限制人民權利需要法律依據」這句話重新定義——法官指出,這個原則本來是拿來節制政府公權力,不是拿來套在住戶跟社區之間的平等關係上。社區怎麼管理自己的事,本來就該尊重多數決,不是每件事都要等立法院修法才能做。

真正讓人意外的,是法院算的一筆帳。

這個社區124戶,照輪流機制推算,平均每24.8年才會輪到你一次。換算下來,繳5000元,等於每年只負擔201元。

法院表示,這筆錢不是「罰款」,是「替代履行」——你不想出時間,就用小錢補足你對社區的貢獻。沒有針對誰,沒有侵害人身自由,金額低到近乎象徵性,完全通過比例原則檢驗。

一審:無效。

二審:有效,而且不得上訴,直接定讞。

同一件事,同一套事實。一個法官說你不能罰,另一個法官用數學算給你看——這根本不是罰,是公平。

這才是規約爭議最真實的樣子:法律沒有一條放諸四海皆準的線,同樣的條文放到不同法官面前,可能得到完全相反的命運。

如果你的社區也在為「委員荒」頭痛,這個案子這個案子給你的不是「能不能罰」的答案,而是一個更精準的問題:

你收的那筆錢,是在懲罰不配合的人,還是在公平分攤大家本來就該扛的責任?

你們看完這個案子,會支持哪一審的判決?

一審說:社區不能自己立法罰人,規約無效。

二審說:124戶輪24.8年才一次,一年才201元,這根本不是罰,是公平分攤——規約有效。

圖/金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圖/金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精華 FAQ

  • 該社區以124戶輪流方式推選管委,若住戶被推到卻拒絕擔任,就要繳交5,000元「職務辭讓金」,作為不出任時的替代負擔。

  • 一審認為,限制人民財產或自由應有法律授權,社區不能自己憑空創設新義務,再用金錢迫使住戶接受,因此判定該規約越界無效。

  • 二審認為這是社區自治下的公平分攤,並非政府對人民的罰款;法官還計算124戶輪一次約24.8年、每年成本約201元,認為金額低且具替代履行性,符合比例原則。

本文轉載自《金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FB粉絲團》,原文為:社區自己「立法」罰人?一審判無效,二審全部翻盤!社區規約大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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