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家人是誰的責任? 如何透過法律防止長照悲歌發生

長照 悲劇頻傳,已成社會新常態。個人、家庭、社會、政府該做些什麼,讓照顧不再是一種束縛?幾個你該認識的法律,讓不得不面對的照顧日常,不必然走向悲戚的結局。

「生活過得這麼苦,就全部一起走!」本來講好在房間烤肉,吳志明(化名)突然吐出這句話,咬牙切齒中帶著欲哭的哽咽,隨即在爐子裡添加更多木炭。太太曉玲和孩子被濃煙嗆到睜不開眼睛,煙霧中看見志明拿起鐵錘和鋼釘,要把臥室的門釘起來,「他要燒炭自殺!」曉玲一驚,抱起三歲女兒、拉著六歲兒子奪門而出。

不久里長來了、警察來了,悲劇頓時成了鬧劇,一家四口沒有人傷亡,志明卻以「家暴殺人未遂」被起訴,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事發三年前,志明發現母親失智了,接連外出時迷路,還好記得自己的名字,被警察送回來。後來迷路情況嚴重,他為媽媽申請了方便走失時協尋的手鍊。

媽媽本來就沒有安全感、易怒善疑,什麼人什麼事都可以罵,一罵持續兩、三個小時。志明是家中老么,從小怕媽媽,「和媽媽住精神壓力很大,」他的臥室在一樓,每次聽到住二樓的媽媽下樓的腳步聲就緊張,靜靜在臥室裡不敢出聲,一直待到確定媽媽出門了,才敢出房門。

後來媽媽失智情況嚴重,在家煮東西會忘了關瓦斯、幫她準備三餐她就生疑:「對我這麼好有什麼目的?」「是不是在麵裡下毒?」讓志明每天都處於精神緊繃狀態。這幾年間,他有好幾度想要逃離,卻被親情倫理綁架,無處可逃。

第一次他對大哥說,跟媽媽住壓力大,他想搬出去住。大哥的房子與他緊鄰,聽了他的話很生氣:「要搬大家一起搬!」志明自此不敢再提。

然而照顧上的困難與壓力讓志明再度鼓起勇氣,跟兄姐提議送媽媽去養護中心,費用由爸爸過世後留下的存款支付,子女們不用額外出錢。但姐姐們不同意,認為志明又不是照顧不來,老人家要留在身邊照顧才不會被認為不孝。他又再度收下照顧媽媽的擔子。

長照悲歌並非一開始就注定是悲劇,很多時間點若有不同的抉擇,都會改寫故事、阻止悲劇...

長照悲歌並非一開始就注定是悲劇,很多時間點若有不同的抉擇,都會改寫故事、阻止悲劇。 圖/pixabay

姐姐沒有嫁,照顧她是你們的責任

事發那年,三姐罹癌,沒有固定工作又重病,大姐二姐對著志明和大哥說:「她沒有嫁,是我們林家的人,你們要負起照顧的責任。」於是罹癌的三姐也搬來與志明同住,方便照顧。三姐個性和媽媽像,住進來後天天吵架,甚至大打出手。

失智且有慢性病的媽媽、癌末合併多重併發症要化療的三姐,加上兩個孩子年幼,四人頻繁往返醫院,志明的日常就是接送家人去醫院看病,原本的工作幾乎停擺。

不只賠上工作,照顧過程還要顧及被照顧者的心情,讓志明身心俱疲,去精神科看診被診斷為輕度憂鬱症。在燒炭自燒之前,志明一度因為情緒難以負荷,拿著木棍把自己的車子敲爛:「整天就是去醫院,沒有車子就不用去了!」也曾在酒裡放大量安眠藥希望自己一覺不醒。

但這些都沒有讓他從壓力中遁逃,又回到現實裡載浮載沉,一團亂的生活讓他決定走上攜妻兒自殺一途。

事發後,得知自己被判刑,志明心中竟然升起鬆了一口氣的感覺,「去坐牢就沒有人對我說『你事情都不管!』,我會比較輕鬆。」

這個故事和多數躍上社會新聞版面的長照悲歌類似:看不到終點、沈重的照顧責任,導致照顧者身心俱疲,走上絕路。但是故事的結局卻和多數讓人悵然的社會新聞不同。

志明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幫忙,此案從地方法院一路上訴到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再發回高等法院,最後改判「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後來志明服刑三個月,加上易科罰金3萬元。

不久後,媽媽因為失智嚴重,常常跌倒跑醫院,大小便也無法自理,生活完全失控,在志明兄姐的同意下住進安養院;三姐幾年後也過世了。

看不到終點、沈重的照顧責任,導致照顧者身心俱疲,走上絕路。 圖/pixabay

看不到終點、沈重的照顧責任,導致照顧者身心俱疲,走上絕路。 圖/pixabay

目前的志明身體狀況還可以,有工作、有穩定收入、不需要再看憂鬱症門診,但是說起7年前燒炭事件始末、說起和媽媽、姐姐相處的細節,已經五十幾歲的人仍哭得像個受盡委屈的小男孩。

「我希望我可以狠心一點。」志明擦擦眼淚說,如果時間可以倒轉,他會現實一點、聰明一點,不要把媽媽、三姐或其他家人的需求都擺在前面,讓自己那麼疲憊,「我年紀愈來愈大,一輩子沒有多久了。」人生下半場,他在學習把自己的需求往前擺,看重自己。

長照悲歌並非一開始就注定是悲劇,像志明這樣照顧家人的歷程裡,很多時間點若有不同的抉擇,都會改寫故事、阻止悲劇。

律師見解

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周信宏口述、林心宇採訪整理

我們陪伴志明兩年多,從地檢署到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最後到高等法院終結。

一開始志明是以「殺人未遂罪」被判有期徒刑,但我了解事件經過後,發現他有自殺念頭卻無意「殺人」,包括燒炭時,太太要帶小孩出去他也沒有阻止。一審上訴時,法官接受不應以殺人未遂定罪,改判恐嚇危害公安及妨礙自由。對於這個判決,我認為那一、二個小時之間發生的事,不應一罪兩罰,再上訴,最後改判「恐嚇危害公安罪」。

殺人未遂罪與恐嚇危害公安罪一線之隔,但一為法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為可判罰金之輕罪。我引用了過去的司法判決,加上志明的太太和二個年幼小孩的求情,得到易科罰金的機會。

與其說是透過法律救了志明,不如說是親情促成了改變。協助志明的過程裡,我們請他來法扶辦公室談這個案子十幾次,有時他單獨來、有時他跟太太一起、有幾次連小孩也來。那時孩子小,兩個學齡前的幼兒,在辦公室嘻嘻哈哈跑來跑去,其實是會干擾我們談話的,但我看他們親子間的互動,孩子會時不時來緊緊抱著爸爸,你覺得他們是離不開父親的,我家也有過小小孩,知道那種感情,我想,有沒有方法可以幫忙他們?我很感謝法官最後輕判,法律不外乎人情。

雖然志明要照顧失智母親和癌末姐姐,身心壓力極大,有憂鬱症傾向,仍應尋求壓力宣洩及釋放管道。自殘行為本來就不值得鼓勵,更不應將子女視為自己的財產,而有替他們決定命運的想法。

法扶協助過不少因為長期照顧而發生家庭悲劇的案件,關於家庭內的照顧,法律訴訟能解決...

法扶協助過不少因為長期照顧而發生家庭悲劇的案件,關於家庭內的照顧,法律訴訟能解決的有限,通常到法律訴訟已經是末端了。 圖/pixabay

回到更前端,做好家庭照顧協議

法扶協助過不少因為長期照顧而發生家庭悲劇的案件,關於家庭內的照顧,法律訴訟能解決的有限,通常到法律訴訟已經是末端了。我這幾年工作觀察,目前台灣最需要的是家庭內的關於照顧方式、分工的協議,但這並非法律訴訟可以解決。

因此法扶和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以下稱「家總」)在2019年一起倡議推動「家庭照顧協議」,我覺得這是值得努力的方向。家總甚至發展了一個線上系統,可以協助每個家庭盤點家庭內、外的長照資源,產出個別化的「家庭照顧協議議程」。

這些身心俱疲的照顧者若能在初期就提出家庭照顧的協議需求,不論是在自己家召開,或是借助第三方(例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是家總),悲劇或許不會發生。前提是所有的義務人,無論是照顧者或是被照顧者願意坐下來談,每個人願意說出自己的困難和需求,通常三分之一以上的案子會獲得解決。

談完照顧分工後,寫下明確、可行、具體的文字後,若經鄉鎮市區調解成立,案件再送法院核定後,就與法院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

《讓我們安心變老-寫給熟齡世代的生活法律指南》 圖/法律扶助基金會 提供

《讓我們安心變老-寫給熟齡世代的生活法律指南》 圖/法律扶助基金會 提供

本文摘自《讓我們安心變老-寫給熟齡世代的生活法律指南》,法律扶助基金會 2020/11/16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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