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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83歲的媽媽,跟二女兒住在一起、由二女兒全心照顧。
媽媽心疼二女兒的辛苦,打算身後把現在住的這棟房子留給她,為了公平,媽媽幾年前讓二女兒先拿200萬現金給大女兒,想說這就是「提前分家產」了。
不過又怕大女兒不認帳,聽了朋友的建議,想說是不是在遺囑 裡寫下一條:「大女兒在我走後,必須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
只是想了想又覺得不太對勁,這樣真的沒問題嗎?
1.遺囑可以請孩子拋棄繼承,但孩子不一定要照著做
拋棄繼承是孩子自己的權利與決定,沒辦法透過遺囑強迫孩子拋棄繼承,法律上,大女兒可以不用拋棄繼承,如果遺囑沒有交代其他分配方案,大女兒依然可以主張法定的應繼分。
2.遺囑仍然是最重要的財富傳承 工具
遺囑雖然不能要孩子拋棄繼承,但可以立刻寫下遺囑,明確指定房產由二女兒繼承,是最重要的步驟,但如果這份遺囑有侵害到大女兒的特留分 ,那麼大女兒還是可以爭取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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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釐清200萬的金流真相
當初二女兒轉給大女兒的200萬,沒有寫收據或理由,這筆錢在法律上無法作為大女兒未來無法請求應繼分或特留分的依據,未來也可能產生爭執,建議要通盤考慮房屋價格以及財富傳承方案。
4.好好溝通、把話說開,也可以簽署遺產分配協議書
建議媽媽先寫一份合法的遺囑後,找兩位女兒坐下來,再次清楚的交代遺產分配的原因,三人簽署一份遺產分配協議書,內容清楚交代媽媽房子給二女兒繼承,二女兒給大女兒的200萬,是找補媽媽房子的錢(等於大女兒先拿到媽媽遺產),而且媽媽未來母親的扶養費由二女兒全額負擔(大女兒原本也應該部分負擔),在法院實務上,只要分配的金額沒有太過不公平,這份協議書也會產生相當的法律效果。
5.如果大女兒就是不願意配合簽協議
那麼就要考慮其他的方法,讓孝順的二女兒可以平安的取得房產,例如:
乾脆就辦理以房養老,把錢拿來給二女兒,當妳把資產轉化為自己的生活品質,房產剩餘價值降低了,大女兒能爭的特留分自然也會變少。
直接把房屋過戶給二女兒,並附有條件(負擔),未來要負責扶養媽媽(負擔扶養費…等等)。
財富傳承需要靠法律的穩定,不能只靠兒女的『良心』。
本文轉載自《蘇家宏 律師FB粉絲團》,原文為:想把房子留給照顧自己的女兒,卻怕另一個孩子來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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