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種離婚斷情緣 婚後財產可均分

亞馬遜創辦人貝佐斯、微軟創辦人比爾蓋茲陸續宣布離婚,引發全球關注。國內近來也不乏名人離婚案例,有平和分手者,如歌手張清芳與「香港投資教父」宋學仁透過律師發布離婚聲明,也有因小三等因素鬧上法院者,如藝人何如芸與花蓮美侖飯店董事長王敏錡離婚的訴訟。

面對熟年離婚,一定要懂法律和金錢知識,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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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不成 可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

兩個人的婚姻一旦走不下去,如果是雙方討論後達成共識而簽下離婚協議書,當然是最理想的方式,不但可以避免雙方在法庭上互揭瘡疤,相互攻擊,甚至波及要面臨選擇的孩子;且通常這種離婚的方式,可以一併解決離婚後相關的法律問題。

無論是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都要處理包括財產的分配、子女監護權、扶養費及子女探視會面交往等問題。

律師何珮璇指出,離婚的程序可以分成協議離婚、調解離婚、判決離婚。根據《民法》規定,若婚姻中的雙方都願意離婚,只要備妥離婚協議書,有2名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即可。不過,若有一方不想離婚或條件談不攏的狀況,就會走向由法院判決離婚,在法官判決前,還會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才會進入訴訟程序。

律師石娟娟表示,夫妻離婚衍生的法律問題,包括離婚的損害賠償與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

律師石娟娟表示,夫妻離婚衍生的法律問題,包括離婚的損害賠償與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子女的親權等。記者白錫鏗/攝影

法定財產制 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

夫妻離婚時,隨之而來的問題之一,往往是財產的分配問題。

根據《民法》第1030條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在雙方離婚後,計算婚後財產,先各自扣掉債務,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律師石娟娟表示,我國民法規定,在夫妻結婚前或結婚後,如果沒有對財產特別約定,就適用所謂的「法定財產制」。簡單來說,法定財產制把夫妻的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這樣的區分,主要是在婚姻關係結束時,婚後財產除了因繼承、無償取得或者是慰撫金等原因所取得的財產之外,其餘的婚後財產應由配偶兩人平均分配。

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夫妻結婚後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不管是雙方都有工作或是有一方單純操持家務,對於婚姻生活均同樣有貢獻,所以規定在夫妻關係結束的時候,婚後財產應該要兩人平分。

例如夫妻結婚後購買的房子,不論是登記在夫或妻名下,只要是結婚後累積的財產,就是由兩人均分。除非能證明其中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完全沒有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原因造成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至於結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或是各自父母在婚前贈送的資產,屬於婚前財產,不用列入分配。

外遇離婚 無辜一方可請求賠償

此外,如果是在夫妻一方有外遇等過錯而離婚的前提下,除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或贍養費的請求外,無辜的一方也可以請求財產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律師石娟娟舉例說,若夫妻有一方外遇,不但與第三者出入汽車旅館,或有曖昧的私訊內容, 足以破壞夫妻感情者,只能由對方訴請離婚,發生外遇的一方,如果藉故以夫妻不和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因出軌者本身對婚姻失和負有較大責任,只會拿到敗訴判決。

這類夫妻離婚後,除婚後財產可均分外,外遇的一方還可能要付出對婚姻不忠的代價。在法律上,外遇或家暴者屬於在婚姻中有過失的一方,尤其最近在通姦除罪化之後,法院對於有關通姦造成侵害配偶權或是因此造成離婚的損害賠償金額,有提高的趨勢。

過去若情節輕微,夫妻一方外遇可能只判賠10萬、15萬不等的損害賠償金額,現在就算情節不是很嚴重,也常可見30萬元甚至更高的賠償金額;如果經濟財力高端者,法官有時也會審酌其財力、惡性,判賠更多。

輸了監護權,也要負擔扶養費 離婚就能請求贍養費?有前提

很多人以為離婚就可以請求贍養費,其實是錯誤的印象。請求贍養費,不僅要對於夫妻離婚的原因沒有過失,前提還有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才可以請求。因此,如果還有謀生能力、身體健康,通常就沒有辦法請求贍養費。

律師何珮璇表示,在離婚案件中,很多民眾容易搞混「扶養費」與「贍養費」,扶養費只能用在未成年子女。曾遇過有當事人協議離婚,並約好定期支付扶養費,但扶養費是要用在未成年子女身上,但另一方以為那全是給他的贍養費。

夫妻離婚,另一個常見爭執的重大問題,就是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由誰來行使,也就是通稱的子女監護的問題,這也是許多夫妻在離婚時爭執最大的部分。包括藝人何如芸、何妤玟等人的婚姻生變後,孩子的問題仍常令她們揪心。

何珮璇表示,外遇的一方不見得會失去監護權,法院會依照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去做判斷,考慮小孩的需求和意願、父母的工作及經濟狀況、看誰作主要照護者能給小孩最良好的成長環境。

石娟娟律師則提到,許多離異夫妻為了爭取子女的親權,在法庭上彼此針鋒相對,互相批評對方不適任。其實,從法律上而言,法官的考量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出發;具體來說,不只是父母本身的條件,也包括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考慮,更包括是否可為友善父母、即不會妨礙他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等條件綜合考量。簡單地說,最好的方案是讓孩子在父母離婚後,仍然能同時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

石娟娟強調,不管是誰行使子女的親權,扶養費的部分依法還是要由夫妻雙方共同負擔,不要認為不行使親權,就可以不負擔子女的扶養費。

何珮璇指出,有時離婚後,雙方不太想再見面,若能在協議、調解時將問題釐清,就比較不需要打官司。她強調,無論是協議離婚或調解,都要盡可能將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子女探視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這四大點一併清楚詳細約定,較不會衍生日後的訴訟糾紛。(下一篇:夫妻財產制有幾種?

3大類離婚方式 製表/白錫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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